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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
發文日期: 109.12.21
發文字號: 高戒所戒字第109010002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行政規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三、本函更正法制作業內容,本所109年12月18日高戒所戒字第10901000260號函請予註銷。
法規內文:

一、依據「戒治所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要點」第六點,辦理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授課教師教學評鑑,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戒治處遇師資遴聘及評鑑委員會,由所長、秘書、各科室主管,以及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員各推派一人代表組成;以所長或由所長指派人員擔任主任委員。

委員會議各項決議,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

三、本注意事項指針對本所大班課程授課教師進行教學評鑑之原則,內容包括行政考核及教學評核兩部分,各佔百分之五十進行計分;並於每年六月、十二月召開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議進行審查。

四、實施內容:

()行政考核:

1.調查對象:由業務承辦人負責彙整相關資料。

2.評量工具:授課狀態統計表。

3.實施情形:每三個月彙整乙次,並將調查結果陳核。

()教學評核:

1.調查對象:教區教輔小組成員,包括輔導員、臨床心理師、社工員、教區科員、教室戒護人員。

2.評量工具:教師授課狀況評量表。

3.實施情形:每年五月、十一月實施乙次,調查結果除陳核外,並應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進行報告。

五、遴聘授課教師為個人接聘者,評鑑對象為個人;遴聘授課教師為團體接聘者(如宗教團體),評鑑對象為其團體。

六、評鑑資料提交本所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作為教師是否續聘之參考。針對授課教師所得最後總分未達六十分者,經過委員會全體投票後:

()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則不續聘。

()未達半數以上委員同意解聘者,經由承辦工作人員與授課教師溝通教學方式與內容,給予繼續留用,下次評鑑仍未達合格標準者,予以解聘。

七、授課教師經聘請後有違反本所之規定或其他不適任之情形時,得隨時由本所教輔小組檢具相關事證提交師資遴聘評鑑委員會審查,以決議是否予以解聘。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