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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12.15
發文字號: 北所總字第109110104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一、為落實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以下簡稱「本所」)工友考核及獎懲事宜,爰依行政院訂頒之「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九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包含非生產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三、為避免工友服務工作懈怠或勞逸不均情形,採定期或不定期輪調方式,以提高工作效率;並成立本所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就其工作績效給予適切之評鑑考核及獎懲之審議。

四、工友服務區域為行政區;駕駛則依公務車輛使用性質予以區分。其工作項目及內容由總務科負責統籌規劃指定。

五、總務科依本要點所為之各項考核及獎懲,應送請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簽陳所長核定;工友考核獎懲審查會之編組及功能如下:

()召集人:由副所長擔任並兼任主席。

()成員:總務科長、人事主任、政風主任、庶務科員、工友主管人員;駕駛、工友代表各1人或由管理單位指定。但工友代表為受考核或獎懲人員者,於審議時,應予迴避。

()職掌:工友考核獎懲之審議。

六、本所工友年終考核標準如下:

()工友年終考核,有下列具體事蹟者,得考列甲等:

1.奉公守法,負責盡職,任勞任怨,圓滿達成任務,有具體事蹟。

2.在工作崗位上有顯著貢獻。

3.服務熱忱,普獲各科室主管及同仁肯定。

4.全年無遲到、早退、曠職紀錄,且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五天。

5.同一年度內有獲獎勵累積達記功一次以上。

()工友年終考核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當年度曾受刑事處分。

2.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3.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

4.工作態度惡劣、執行職務不聽指揮或不遵從工作編排,破壞紀律,或侮辱、威脅長官。

5.無故遲到、早退、曠職。

6.品德操守不良,影響本所聲譽。

7.駕駛公務車輛肇事或無適當理由違規行駛受開單告發處罰。

8.公文未按時傳遞、遺失或誤送未及時追回而影響公務。

()工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年終考核成績考列丙等:

1.廢弛職務情節重大致影響所務、發生意外事故或釀致災害。

2.不聽長官指揮調度,對長官或同仁實施暴力或重大侮辱之行為,有具體事證。

3.其他嚴重影響所譽之行為。

七、本所工友獎懲標準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功:

1.搶救重大災害,切合時機,有具體成效。

2.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能處置得宜,免遭嚴重損失。

3.遇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脅迫,堅持立場,為機關增進榮譽有具體事蹟。

4.對偶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適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之損害。

5.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楷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嘉獎:

1.對機關設施()管理完善,成績優良。

2.對機關辦理活動服務熱心,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3.對安全防護、飲水衛生、環境清潔工作努力,成績優良。

4.對設施財物保管、保養負責認真,成績優良。

5.愛護公物、節省公帑,獲良好成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記過:

1.違反政令或不聽調度。

2.挑撥離間,破壞紀律,情節重大。

3.違反紀律或言行不檢或擾亂秩序,情節重大。

4.貽誤公務,造成重大過失,導致不良後果。

5.生活或言行不當,足以影響機關形象。

6.攜帶危險品或違禁品進入機關。

7.侮辱、誣告或脅迫同事、長官,情節重大。

8.涉及貪污或重大刑案,有確實證據。

9.連續曠職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達六日。

10.怠忽職責致機關遭受重大損害。

11.洩漏機關重大機密。

12.對偶發事件之預防及處理失當,而招致重大損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申誡:

1.於工作時間在外逗留或擅離職務崗位。

2.於工作場所飲酒、賭博或嚼食檳榔。

3.於工作場所與他人打架爭吵。

4.於工作場所對他人謾罵、污辱或威脅。

5.經常遲到早退,不聽勸導。

6.執行工作不力或逃避推諉。

八、工友平時考核方式如下:

()工友主管人員對工友之平時考核,除考量其工作性質、數量、時效外,並應注意其正確性、工作態度、團隊合作精神及溝通應變能力等,對於表現優異或未達要求者,均應列入紀錄,並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

()工友主管人員,應對每一工友及駕駛,就前款及差假情形,於每年四月及八月辦理平時考核,並彙整為平時考核評分成績後,送請總務科長複評。

九、總務科應於年終時綜合工友平時考核結果,擬定年度考核評分成績後,召開審查會審議及評定工友、駕駛年終考核等第。

十、工友對於所擔任或輪調之工作不能勝任,應列入年終考核參考或予議處;情節重大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與工友管理要點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