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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整潔、秩序及禮貌競賽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發文日期: 109.12.07
發文字號: 明德監戒字第10907001590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主  旨: 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整潔、秩序及禮貌競賽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整潔、秩序及禮貌競賽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整潔秩序禮貌競賽實施要點

                                                     

 

第一點 (目的)

      為落實受刑人重禮節、愛整潔、守秩序、明責任、富榮譽,冀求提昇

      生活環境品質及生活祥和之目的,特制定本要點。

 

第二點 (參加對象)

      本競賽之參加對象為在監受刑人。

 

第三點 (競賽項目)

      本競賽分成整潔競賽、秩序競賽及禮貌競賽等三類。

(一)   整潔競賽:

      以本監各工作組受刑人日常生活中之寢室整潔、浴室廁所整潔、休憩區整  

      潔及寢室內務整齊為評分項目。

(二)   秩序競賽:

以本監各工作組受刑人每日生活中用餐秩序、隊伍秩序及寢室秩序為評分項目。

(三)   禮貌競賽:

      以各工作組受刑人日常生活中之禮貌為評分項目。

 

第四點 (分數考評)

      本競賽之評分人員由教區科員、值班科員或科員之代理人擔任之。

      評分完成後,由戒護科內勤負責統計各組分數,按月及年度公布。

 

第五點 (寢室內務及擺設)

      受刑人個人內務擺放規定如下:

(一)   開封前將個人床墊攤平於床墊上(靠於床頭櫃側),床上僅可擺放折疊整齊之被子(涼被、厚棉被)及枕頭(置放於被子上方),其餘物品不得擺放。

(二)   個人床位周邊不得任意吊掛私人物品(例如:口罩、帽子、識別證、毛巾等)

(三)   床鋪底下僅能放置個人置物箱三個及臉盆二個(臉盆上下覆蓋、須寫刑號,號碼向外),臉盆放置於置物箱前方,臉盆盆緣與床沿切齊。拖鞋置放於臉盆上方,鞋尖朝向中央走道。其他物品(杯子、飲料等)不得擺放。

(四)   受刑人於寢室休息或就寢時,球鞋及拖鞋須沿地板金屬線擺放整齊,鞋尖朝中央走道。

 

 

 

第六點 (獎勵)

      競賽成績優良之工作組,得依據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及所附基準表獎勵:

      當月競賽成績第一名之工作組,增給當月成績總分二分五名,並發給該組五佰

      元等值之生活用品;當月競賽成績第二名之工作組,增給當月成績總分一分三

      名,並發給該組三佰元等值之生活用品。

      當年度競賽成績第一名之工作組,增給成績總分四分五名,並發給該組一仟元

      等值之生活用品。當年度競賽成績第二名之工作組,增給成績總分二分三名,

      並發給該組五佰元等值之生活用品。

      前項增給分數之名額,編制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組別,得增加二人。

      前項之生活物品以向本監合作社購買為原則。

 

第七點 (戒護主管獎勵)

      競賽成績優良之工作組,日勤戒護主管應予表揚。

      (1)月競賽成績第一名次數達年度三分之二月份之工作組,戒護主管記嘉獎二

次。

      (2)月競賽成績第一名次數達年度二分之一月份之工作組,戒護主管記嘉獎一

次。

 

第八點 (公告及修正)

      本競賽要點經本監監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