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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整潔、秩序及禮貌競賽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12.07 |
發文字號: |
明德監戒字第10907001590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 旨: |
檢送本監訂定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整潔、秩序及禮貌競賽實施要點」(含總說明及逐點說明)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整潔、秩序及禮貌競賽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整潔秩序禮貌競賽實施要點
第一點 (目的)
為落實受刑人重禮節、愛整潔、守秩序、明責任、富榮譽,冀求提昇
生活環境品質及生活祥和之目的,特制定本要點。
第二點 (參加對象)
本競賽之參加對象為在監受刑人。
第三點 (競賽項目)
本競賽分成整潔競賽、秩序競賽及禮貌競賽等三類。
(一) 整潔競賽:
以本監各工作組受刑人日常生活中之寢室整潔、浴室廁所整潔、休憩區整
潔及寢室內務整齊為評分項目。
(二) 秩序競賽:
以本監各工作組受刑人每日生活中用餐秩序、隊伍秩序及寢室秩序為評分項目。
(三) 禮貌競賽:
以各工作組受刑人日常生活中之禮貌為評分項目。
第四點 (分數考評)
本競賽之評分人員由教區科員、值班科員或科員之代理人擔任之。
評分完成後,由戒護科內勤負責統計各組分數,按月及年度公布。
第五點 (寢室內務及擺設)
受刑人個人內務擺放規定如下:
(一) 開封前將個人床墊攤平於床墊上(靠於床頭櫃側),床上僅可擺放折疊整齊之被子(涼被、厚棉被)及枕頭(置放於被子上方),其餘物品不得擺放。
(二) 個人床位周邊不得任意吊掛私人物品(例如:口罩、帽子、識別證、毛巾等)。
(三) 床鋪底下僅能放置個人置物箱三個及臉盆二個(臉盆上下覆蓋、須寫刑號,號碼向外),臉盆放置於置物箱前方,臉盆盆緣與床沿切齊。拖鞋置放於臉盆上方,鞋尖朝向中央走道。其他物品(杯子、飲料等)不得擺放。
(四) 受刑人於寢室休息或就寢時,球鞋及拖鞋須沿地板金屬線擺放整齊,鞋尖朝中央走道。
第六點 (獎勵)
競賽成績優良之工作組,得依據受刑人獎勵實施辦法及所附基準表獎勵:
當月競賽成績第一名之工作組,增給當月成績總分二分五名,並發給該組五佰
元等值之生活用品;當月競賽成績第二名之工作組,增給當月成績總分一分三
名,並發給該組三佰元等值之生活用品。
當年度競賽成績第一名之工作組,增給成績總分四分五名,並發給該組一仟元
等值之生活用品。當年度競賽成績第二名之工作組,增給成績總分二分三名,
並發給該組五佰元等值之生活用品。
前項增給分數之名額,編制人數在(含)三十人以上之組別,得增加二人。
前項之生活物品以向本監合作社購買為原則。
第七點 (戒護主管獎勵)
競賽成績優良之工作組,日勤戒護主管應予表揚。
(1)月競賽成績第一名次數達年度三分之二月份之工作組,戒護主管記嘉獎二
次。
(2)月競賽成績第一名次數達年度二分之一月份之工作組,戒護主管記嘉獎一
次。
第八點 (公告及修正)
本競賽要點經本監監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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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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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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