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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核給獎狀實施要點」(含第一點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
發文日期: 109.12.07
發文字號: 明德監作字第109120008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核給獎狀實施要點」(含第一點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核給獎狀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核給獎狀實施要點

一、為鼓勵收容人學習謀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爭取團體榮譽,特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以資鼓勵。

1.全年無違規紀錄且每月作業成績保持最高分四分,行狀良好者。

2.對作業事項經營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監獄榮譽、節省公帑者。

3.對作業技術或機器設備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4.輔助作業導師擔任作業技術指導,確有績效者。

5.其他作業優異,並有具體事證,足資表率者。

三、各工作組或單位每次提報人數以每組(單位)人數百分之十為限,但不足十人者以提報一人為限。

四、提報獎勵方式:

1.每年年底(十二月份)前由作業導師於管教小組中先行會同單位戒護人員提報名單,經由管教小組初審合格者為準。

2.再由作業導師簽核、典獄長核可後,統一交由教化科頒發獎狀。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