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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綜合考核成績優良頒發獎狀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11.17 |
發文字號: |
雲監教字第1096100601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綜合考核成績優良頒發獎狀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受刑人綜合考核成績優良頒發獎狀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實施要點因相關法規修正,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目的:為激發受刑人奮發圖強,改悔向善之決心,在本監執行期間(
半年度)其操行、教化、作業三方面、綜合考核行狀優良,有具體事
證足資表率者,各頒獎狀乙紙,以資鼓勵。
二、辦法:
(一)受獎要件:
1.受刑人在本監執行期間需滿六個月以上,且於受獎日前之一年內
無違規紀錄者。
2.近六個月作業分數均達四分者(和緩處遇及減輕課程者除外)。
3.近六個月教化、操行分數無降分紀錄者。
(二)受獎人數:
以各單位人數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受獎限制:
受刑人雖符合受獎要件,但於本監有違規紀錄者,其名額不得超過
總受獎人數百分之四十。
上述受刑人之受獎,管教人員應詳述在監悛悔行狀之具體事證。
(四)受獎基準日:
每年六月廿日(上半年)、十二月廿日(下半年)。
(五)提報及審核:
1.各單位受獎名單,先由主管提報管教小組討論。
2.管教小組應本著公平、公正之原則,從嚴審核,絕對禁止浮濫情
事發生。
三、本實施要點經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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