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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
發文日期: 109.11.11
發文字號: 桃監作字第1090600151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一、本要點依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受刑人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為增進本身營養者。

(二)無人接濟且為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者。

(三)為支付醫療費用者。

(四)依法令繳交相關規費者。

(五)為參加升學考試、技能檢定或作業所需繳納相關費用者。

(六)為濟助家計需要者。

(七)為公益目的捐款者。

(八)其他認為有正當理由者。

三、受刑人依第二點各款情形申請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者,應以書面提出報告,並經監獄長官核准後始得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