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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外寄(送)藥品申請流程作 業規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 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發文日期: 109.11.06
發文字號: 竹監總字第1090622307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外寄(送)藥品申請流程作 業規定」,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 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外寄(送)藥品申請流程作業規定
說  明: 一、旨揭作業規定因不合時宜,故停止適用。 二、旨揭作業規定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 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外寄(送)藥品申請流程作業規定 ( 民國 100 1 18 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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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監獄行刑法實施細則第 75 條:『受刑人聲請自行購買或由親友送

    入藥物,應先經監獄醫師同意,方准購置或送入,並經監獄醫師檢查

    合格後發給。前項藥物名稱及服用數量應備冊登記』。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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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刑人因罹患重大疾病或慢性病入監時未攜帶藥品者,申請流程如下

(一)場舍主管取重大傷病及慢性病收容人家屬通知單存根【第一聯、第

      二聯】(如附件一)給收容人填寫收容人將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

      獄收容人家屬通知單【第二聯】寄給家屬其中第一聯交給衛生科

      藥師留存。

(二)收容人收到家屬寄來之標示完整的藥袋或疾病診斷書後,由單位主

      管帶收容人至衛生科經醫師診療同意後開立外寄(送)自購藥

      品處方箋(如附件二)由藥師留存,一張可使用 6  次(6 個月

      每個月申請一次,藥師會在寄藥申請單核准記錄欄上蓋章→ 6

      次使用完後再依本點各項規定申請。

(三)醫師將寄藥申請單內收容人基本資料、藥品名稱、用法及數量填寫

      蓋上衛生科科章(如附件三)交給收容人寄回家。

(四)家屬收到寄藥申請單將寄藥申請單貼在郵包外郵包內須附寄件

      人之身分證影本,用藥處方箋或診斷證明書將藥寄至本監。

(五)收發室或大門同仁如收到郵包外貼有寄藥申請單,表示本監醫師已

      同意其外寄藥品收件。

(六)衛生科收件後檢查其藥物與數量是否符合,如符合將藥物名稱

      及服用數量登記在特殊病案收容人家屬送入藥品登記簿內將藥物

      分包請收容人簽收無誤後簿冊呈核。

(七)不符合者收容人自費郵資由收發室寄回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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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入監執行時如已攜帶標示完整之藥袋者,申購流程如下:

    請主管直接帶收容人至衛生科,由醫師開立外寄(送)自購藥品處方

    箋(附件二)及寄藥申請單(一式 3  聯)(附件三)。其餘如第二

    點(四)、(五)、(六)、(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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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止寄入之藥品

(一)含有鴉片或甲基麻黃素類成份之藥品。(如咳嗽藥水)。

(二)含有衛生署公告毒品管制藥品條例第一級及第二級成份之藥品。(

      如嗎啡、海洛因)。

(三)不明成份的藥粉等。

(四)如寄入藥品無替代性旦經醫師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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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申請流程奉  典獄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