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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
發文日期: 109.11.05
發文字號: 澎監秘字第1090200119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受刑人作業成績核分要點

一、新收考核房:

(一)他監移入本監之受刑人,如其原來作業分數高於 2.4分,依其上月標準核分,如因考核期間不能作業或考核不佳者,作業最高分數2.4分。少年受刑人依一般受刑人之四分之三計算。

(二)新收入監者,首月起分作業分數最高 2.4分。

(三)隔離調查、隔離保護、獨居監禁者,依戒護科認定之事實,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標準核分,次月起作業最高分數 3.5分。

(四)違規或隔離考核轉業者,當月作業分數,依受刑人於工場實際參與作業天數換算核分,次月起作業分數 0分。

(五)自行轉業或隔離轉配業者,其作業分數之計算,依受刑人於工場實際參與作業天數換算核分,但受刑人如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者,作業分數至少核給3分。

二、工場:

(一)作業成績之計算,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3940 條等規定辦理。

(二)和緩處遇參加作業者,其作業課程符合標準且按時完成者,成績之計算依前款標準核分。

三、病舍:

(一)受刑人因患病需長期療養,不堪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者,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分。

(二)和緩處遇無法參加作業,經衛生科證明,提監務委員會議通過者,當月作業分數,依上月作業分數核分,次月起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25 條規定,作業最高分數 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