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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設置及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11.04 |
發文字號: |
北監秘字第1092100066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設置及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設置及處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之依據「落實獄政管教計畫」已停止適用,且相關業務另有「監獄行刑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廉政工作手冊檢舉貪瀆處理及獎勵保護」等規定可資據辦,爰予以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 本監為貫徹部頒「落實獄政管教計畫」,並落實意見箱設立之目的,期使每件投書均能獲得圓滿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意見箱之設置,以各場舍單位至少設置一個,置於收容人易投遞之處所為原則;並於意見箱旁張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投書須知」。
三、 戒護科各場舍單位主管,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收容人投書,以暢通收容人申訴管道。
四、 作業程序:
(一) 由秘書會同政風室人員負責每週開啟意見箱乙次。
(二) 投書併同「意見箱開啟登記簿」陳首長核示後,發交權責單位處理。
(三) 權責單位受理案件,應妥為處理,並於結案時填報隨案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意見箱反映意見處理情形管制表」,填妥後送回政風室,俾彙整陳首長核閱。
(四) 權責單位受理投書案件,原則上應於二週內處理報核。
五、 匿名投書以不處理為原則,但首長認為必須處理者,不在此限。
六、 投書內容與本監施政作為有關者,由首長批交權責單位處理;與本監業務無關者,經陳首長核示後,發交指定科室辦理。
七、 投書內容涉及兩個以上之單位者,由首長指示處理方式;若投書內容有涉及員工操守違法之資料,對投書人之身分除應保密外,並由政風室瞭解後陳首長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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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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