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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暨戒治所貧困收容人救濟品發放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11.05 |
發文字號: |
桃女監秘字第1090200028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暨戒治所貧困收容人救濟品發放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暨戒治所貧困收容人救濟品發放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暨戒治所貧困收容人救濟品發放要點
一、依據:法務部矯正署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法矯署勤字第一零九零五零零
三零九零號函。
二、目的:救濟貧困、無人接濟之收容人使其能安心服刑。
三、救濟條件:
(一)新收入監之收容人攜帶金錢低於五百元以下且確有急需者。
(二)收容人保管金帳戶低於五百元以下(含勞作金自由使用部
分)並經場舍主管審酌經濟狀況欠佳有需求者。
(三)前項場舍主管審酌參考,可就其勞作金自由使用金額、是
否有親屬接見物、家庭是否為低收入戶等收容人實際經濟
狀況列入審酌參考﹔並應注意收容人是否有刻意規避公務
扣款之情事。
四、發放物品:
(一)新收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
衛生紙一包、毛巾一條、牙刷一支、牙膏一條、洗髮精一瓶、肥皂一個、洗衣粉一包、衛生棉一包。
(二)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
每二個月發放:
衛生紙六包、香皂一個、衛生棉二包、毛巾一條、牙刷一支、牙膏一條、洗髮精一瓶、洗衣粉一包。
每六個月發放:
內衣褲各一件。
五、救濟方式:
貧困收容人發放物品每月五日請場舍統計符合救濟條件之收
容人,將名單交給戒護科彙整後向總務科申請發放日用品以
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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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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