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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章抄寫獎勵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含總說明、對照表各1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發文日期: 109.10.29
發文字號: 南監教字第109060030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有關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章抄寫獎勵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含總說明、對照表各1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章抄寫獎勵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五、獎勵依收容人文書抄寫本數量核定累計採加分或進分制,其方式如下:

(一)    抄寫達八本時:加總分一.二分。

(二)    抄寫達十本時:加總分一.四分。

(三)    抄寫達十二本時:加總分一.六分。

(四)    抄寫達十四本時:加總分一.八分。

(五)    抄寫達十六本時:加總分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提早一月進分。

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早一月進分為原則。教區教誨師於收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俾利追蹤考核、獎勵。

七、刪除。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