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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章抄寫獎勵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含總說明、對照表各1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10.29 |
發文字號: |
南監教字第1090600303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有關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章抄寫獎勵實施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七點規定(含總說明、對照表各1份),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章抄寫獎勵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五、獎勵依收容人文書抄寫本數量核定累計採加分或進分制,其方式如下:
(一) 抄寫達八本時:加總分一.二分。
(二) 抄寫達十本時:加總分一.四分。
(三) 抄寫達十二本時:加總分一.六分。
(四) 抄寫達十四本時:加總分一.八分。
(五) 抄寫達十六本時:加總分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提早一月進分。
六、申請獎勵,以每三個月一次,最高加二.○分或教化、操行分數以提早一月進分為原則。教區教誨師於收容人提出獎勵申請時,應確實審核其文章抄寫本之數量及內容,於每一抄寫本正面左側處,第一頁審核處核日期章並登載於獎勵紀錄表,俾利追蹤考核、獎勵。
七、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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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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