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10.29
發文字號: 北所總字第1091100981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一、為健全合作社業務,落實管控收容人購物、送物及領物程序,建立良

    好審核制度,避免收容人不必要消費支出及杜絕弊端,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購買物品項目,依合作社所公布週知者為準,並依其物品性質

    、金額多寡等區分為一般性日常用品及非一般性日常用品,購物金額

    在新臺幣伍佰元以上者,應送所長核准後始得購買。

三、合作社禁止販售與招標規格品質不符之貨品及私自進貨,值月理、監

    事應定期抽驗,且不得有向收容人強迫推銷購買之情形發生,並定期

    落實訪價,務使物品售價低於市價,以嘉惠收容人。

四、收容人購物、送領物流程:

(一)收容人應親自填具申購三聯單,且逐項登載購物品名、數量與金額

      ,並簽名及按捺指紋後,連同存摺簿一併送交該場舍主管核對,如

      遇二日以上之連續假期時,日用品百貨部份,應提前申購。

(二)場舍主管就收容人填載之申購單金額、存摺,應查看是否符合規定

      及存款餘額,如確屬無誤,始將當日購買物品種類、金額彙整成總

      表,核章送交合作社。

(三)合作社將核准購買之物品(含門市家屬外購)送至各場舍時,由福

      利員逐物清點並轉交購買者,購買者於領物確定品項數量無誤後,

      須同時在申購單據上親自簽名並捺印指紋以示收到,場舍主管應確

      實監督並保存單據。

(四)前項情形收容人如有轉配、出庭或出所,其購買之物品(含門市家

      屬外購)應退回合作社,重新遞送或保管,嚴格禁止將該物品,交

      由同房收容人代領,或放置於該收容人房內。

五、前點第(三)項各場舍主管保存之單據,應按購買日期依序彙整成冊

    備查,每三個月送交合作社供應部統一歸檔保存。

六、場舍主管應要求所屬收容人自行保管存摺,不得由各房統一保管,而

    對收容人有連續性支出,應詳細了解其生活背景與經濟狀況,以免發

    生有欺新凌弱之情事。

七、每月全所消費前五名之收容人,合作社應提供名單、購物金額等相關

    資料,並由場舍主管詳為瞭解原因,督促其降低消費額度,輔導建立

    勤儉節省習慣。

八、為防杜冒開、冒領情事,合作社值月理、監事應會同教區科員,不定

    期查核各場舍收容人購物及送領物程序,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