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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溯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發文日期: 109.10.26
發文字號: 中監戒字第1096300329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溯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修正,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且無修正實益,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辦理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物品檢查管理要點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第126970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4款、第83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第9條、第21條訂立本管理要點。

二、新收、解還、寄押收容人可同步攜入下列之物品:

(一)日常用品-內衣褲、拖鞋、文具、紙張、簿冊、枕頭、棉被、草(竹)蓆、塑膠茶杯、短串佛珠、輪椅、柺杖、眼鏡(太陽眼鏡、怪異突出者除外)等。

(二)盥洗用具-牙刷、牙膏、毛巾、洗髮精、沐浴精、香皂、肥皂、洗衣粉(膏)、洗潔精等物品。

以上物品仍應衡酌其數量做適當之限制,拖鞋、草(竹)蓆規格或樣式需與本監相同。

(三)茶葉、食品類-限其他監所購買,包裝完整尚未拆封者。

(四)管制性物品:

1.香煙-限其他監所購買,包裝完整尚未拆封者。

2.訴狀用紙及34號電池。

3.電動刮鬍刀1部(震動式、雙刀頭、三刀頭均可)。

4.小型電風扇1部。

5.掌上型電動玩具1部。

6.郵票200元以內,餘先行送交保管,用畢再行申請領回。

三、書籍、雜誌應先送交教化科檢查,符合規定者發還,不符規定者送交保管。

四、小型收音機(規格為 9㎝ x 12㎝ 以內者)、小型電視機(螢幕4吋以內者),依監所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規定一律交保管,俟晉編三級後再行申請領回。

五、語言學習機(含電腦辭典)、語言學習帶(磁片)一律先行送交保管,俟重新提學習計劃經教化科核准後,再行申請領回。

六、急症、痼疾收容人所攜入之藥品,應登錄後通知衛生科,由本監醫師開立處方簽給藥治療,或經衛生檢查後發還,其他藥品一律保管或自願毀棄。

七、物品檢查保管注意事項:

(一)物品之檢查應詳實嚴密,避免藏匿違禁品。

(二)場舍主管應實施複檢,不符規定者仍須依程序保管。

(三)攜入之電器用品,一律剪除外接喇叭;經變造或改裝之電器用品,一律送交保管。

(四)管制性物品,應注意數量之點檢(呼號、姓名之標識)及電器用品標籤(書寫刑號、姓名)之黏貼,並於移交簿冊登載確實,移交予日勤場舍主管發放使用。

(五)保管物品應注意品項之登載、貴重物品之封存、受刑人簽名、捺印移交保管之手續。

(六)日間收取之保管金,於收取當日下午430分前交予總務科出納保管,夜間收取之保管金於隔日上午830分退班前交予總務科出納保管。

八、非前述物品、或檢查不易者、或其構造成份顯有妨害戒護管理之虞者,應告知收容人依程序予以保管(出監時領回)、寄回或自願毀棄。

九、遇有爭議之物品,一律先行保管,收容人再行申請查核後領回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