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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10.23
發文字號: 北所總字第1091100982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或法令訂有相關規範,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一、觀察勒戒人出所部分之勒戒費收取:

(一)由保管股通知出所者之編號、姓名、入所日期、出所日期及保管金

      餘額,先查詢其地址,依其居住所之遠近留給必要之車馬費,即繕

      寫繳款通知書並根據扣款開立統一收據預扣勒戒費用。

(二)下班前與保管股結算當日扣款之勒戒費用,隔日交給出納簽收繳庫

     

(三)製作勒戒費用收款日報表。

二、郵政劃撥繳款部分:

(一)收劃撥單即核算其收入金額及結存金額是否相符。

(二)清查個別劃撥單繳款人之出所日期及欠款金額,辦理銷帳事宜,並

      登記簿冊記帳。

(三)開立統一收據,呈報後至郵局提款繳庫。

(四)將統一收據收執聯寄發給繳款人。

(五)每週須清理並至郵局提款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