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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公務車輛油料管理暨保養修理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發文日期: 109.10.22
發文字號: 中監總字第1091501532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公務車輛油料管理暨保養修理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三十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公務車輛油料管理暨保養修理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業有「車輛管理手冊」可資適用,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公務車輛油料管理暨保養修理注意事項

一、本監為加強各種公務用車行使里程耗油之正確性並建立管理機制,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監各種車輛奉派執行公務前,駕駛人除應詳加檢視車輛狀況外,並須保持充足之油料;消防、救護及警備等特種車輛,平時應保持油箱三分之二以上之油料。

三、執行公務之各種車輛,應確實依據「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填報派車單陳核,並記錄行駛里程以備稽核。

四、每月統計各種公務車輛耗(加)油記錄前,應事先將車輛油箱加滿,以利換算耗油量及其準確度。

五、各公務車輛(機車)至本監特約之加油站填加油料,駕駛人務必詳細核對車號及加油量,並予以簽章認證。

六、各公務車輛(機車)至本監特約之加油站填加油料,該加油站不再提供贈品或積點活動券。

七、因特殊情況駕駛人經報備後,始得至非特約之加油站加油,並報銷油料費。

八、駕駛人加油時應開立殷實之憑證,並不得將公務車輛油料另行盛裝。

九、駕駛公務車輛嚴禁空車運轉冷氣系統,以節約能源。

十、駕駛人每月統計各公務車輛加(耗)油量及行駛里程,應具實填報。

十一、    總務科應確實督導公務車輛之安全與保養,俾維護人、車之安全。

十二、    本監各公務車輛之加(耗)油量、行駛記錄及維修車歷登記卡,每月由會計室及政風室不定時派員稽核,必要時將訪查相關廠商進行實質稽核。

十三、    各公務車輛應指定專人管理,應隨時保持良好狀況,能預為防止或校正,以達到行車安全及行車效率之目的。

十四、    各車輛駕駛人員應按期檢查與保養修理,並登載於車歷登記卡,機件損壞須招商修理時,應依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