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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藥品管理施行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暨申請自費延醫、購藥扣款流程實施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自費購買藥品施行要點」,共計6筆行政規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10.22
發文字號: 嘉所秘字第1090004488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藥品管理施行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暨申請自費延醫、購藥扣款流程實施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自費購買藥品施行要點」,共計6筆行政規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自費購買藥品施行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行政規則因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法,原行政規則內容與現行法規多有牴觸之處,故無繼續存在必要,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係民眾權益相關,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目的:為方便收容人因罹患疾病需自費購買藥品治療,且為維護戒護

    上的安全管理,特訂立此要點。

二、依據:依監獄行刑法暨羈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辦法:

(一)收容人罹患疾病於本所衛生科門診無法作適當治療或於入所前已服

      固定藥物控制病情者,經報告單申請自費購買藥品,並經所方核准

      ,得由本所總務科代為購買。

(二)為簡化收容人自費購藥程序,衛生科統一訂定經醫師審核通過,於

      市面上較普遍被使用之藥品,收容人可於每月二十日由工場統一填

      寫報告單申購。

(三)若申購藥品表單外之藥品者,仍可提出報告單申請,在不影響戒護

      安全原則下,且會醫師審核核准後,始得由本所總務科代為購買。

(四)經核准自費購買之藥品除藥品表單上之項目為每年固定公開招標一

      次,一年內價錢固定外,其餘皆按藥局給付之價供應,本所純為服

      務性質,並無賺取任何之價差。

(五)自費購藥之數量,原則上以一個人服用之藥量計,若有超出之情況

      ,得由衛生科代為刪減,並通知場舍主管轉知收容人。

(六)自費購買之藥品,經衛生科檢查後,發交場舍主管集中保管監督使

      用,若遇不開封之日,則提供同天數之藥量委由夜勤主管監督使用

      ,並嚴禁收容人私自囤積藥品。

四、本實施要點經奉核定後,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