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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藥品管理施行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暨申請自費延醫、購藥扣款流程實施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自費購買藥品施行要點」,共計6筆行政規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10.22
發文字號: 嘉所秘字第1090004488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非自由使用勞作金動用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攜入暨親友寄入醫療器材及藥品管理施行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戒送外醫醫療費用暨申請自費延醫、購藥扣款流程實施要點」、「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收容人自費購買藥品施行要點」,共計6筆行政規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家屬寄(送)入物品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行政規則因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修法,原行政規則內容與現行法規多有牴觸之處,故無繼續存在必要,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係民眾權益相關,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依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83 條、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85 條及法務部 99 10 01 日法矯字第 0990902391 號函,辦理收容人家屬接見送入飲食及物品。

二、送入飲食、必需物品,請於本所接見室索取寄入物品三聯單,詳實填

    妥相關資料。

三、辦理接見送入飲食物品時,請勿夾帶違禁(法)物品,以免涉及刑責

   

四、受理送入飲食處理原則:

(一)送入食物以熟食及水果為主,每次不得超過二公斤為限。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

      送入,例如:含有中藥、酒精成分或未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變質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列舉說明如下:

      1.茶葉。

      2.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物、流質食物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不許送入,但經告

        知檢查方式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9.眼鏡、柺杖... 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

        接見窗口送入或以寄入包裹方式寄入。

五、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裡原則。

六、本注意事項陳核後提所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