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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
發文日期: 109.10.20
發文字號: 金監戒字第1090506057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說  明: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旨揭處理要點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處理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收容人申訴處理要點

因應109715日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旨揭要點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一、為協助收容人解決生活、處遇、家庭及情緒等相關問題,使其安心在監服刑或進行訴訟,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因遭遇不當處分而提出申訴時,為求毋枉毋縱,避免產生疑慮,依業務需要成立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集思廣益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總務科長。

(三)教誨師。

(四)政風人員。

(五)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5名。

提報個案之場舍主管或相關人員得列席報告。

四、收容人不服處分時,應於10日內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匿名申訴不予受理)。其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內容詳填於「收容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以書面申訴者,應由本人填具「收容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報經管教小組詳加了解,並簽註處理意見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評議。

五、申訴應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禁制。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對待。

(三)懲處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迫。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護。

(七)其他管教上遭受不公之處遇。

六、申訴處理小組於受理訴案後,應召集相關成員開會研商,並作成評議紀錄;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到場或以視訊方式陳述意見。如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七、收容人申訴案情特殊,非申訴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典獄長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

八、各級管教人員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而藉故報復或懲處;惟經查證係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視聽者,依法處理,以維紀律。

九、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有其他收容人或職員涉案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之立場,不得循私、包庇。

十、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由個人提出申訴,不得二人以上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案件處理期間,不因申訴而停止處分之效力。

十一、申訴處理小組完成評議後,應將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若不服評議結果,應於接獲通知單10日內提出再申訴,並由本監轉報法務部矯正署核處。

十二、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十三、收容人申訴相關資料,結案後應彙整成卷備查。

十四、分監收容人提出申訴案件時,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