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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10.20 |
發文字號: |
南監教字第109060030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第二點、第四點、第六點規定(含總說明、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二、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四)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獲第二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獲第三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四)獲佳作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
四、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決賽榮獲佳作以上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八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六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四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二分。
(六)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團體組
(一)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八分。
(三)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六分。
(四)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四分。
(五)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二分。
(六)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六、同一作品參加競賽分獲不同層次獎勵者,以最高獎項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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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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