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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發文日期: 109.10.07
發文字號: 誠桃教字第1090700559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其依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修正名稱為「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並於一百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辦理學生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一、依據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校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綀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目的為提昇訓綀成效及技能水準。
二、本院辦理之各職類技能訓綀,應依職業訓綀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之有關規定辦理設立職業訓綀機構,檢定場地及機具設備需經評鑑合格,發給合格證書後,始得開辦,並於結訓後辦理相關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
三、本院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綀收容人,應審慎遴選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十五歲以上或具國中畢業以上學歷者。
(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因案未決者
(三)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四、遴選時應以具有意願接受技能訓綀及就業輔導者為優先考量,遴選後應將名冊陳報矯正署審核。
五、本院辦理技能訓綀,應檢具辦理職類之訓綀計畫、課程配置表、課程內容、所需經費、師資名冊及學員名冊等,於開辦前十五日陳報矯正署核准後實施。
六、本院學生於參加技能訓綀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其自付額部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
七、學生到工場上課時,工場負責人應先行清點學生人數並對學生上課之學習態度,應詳為瞭解。學生到技訓工場上課如班級管教人員無法隨同戒護時,工場負責人非因公務不得離開工場,以利協助戒護。
八、對於教學材料及機具等,應由專人管理並設簿登記,使用完畢後清點回收。實習成品及剩餘廢料應依相關規定控管或銷毀,避免參訓學生私藏,因而滋生不法情事。訓綀期間應落實對參訓學生之考核,如有違規或學習成績不佳等情形,應會同班級管教人員簽報處理。
九、確實注意參加技能訓練之學生動態,在訓練課程進行中,嚴禁任意抽調、抽換學生,如必需更換學生,應簽報教務科會同訓導科辦理。
十、每日應切實檢查工場之水電、門窗、警鈴及消防設備,如有損壞或異樣馬上報請檢修,以期保持正常狀態。學員實習完畢後,應由警衛隊或班級管教人員實施安全檢查,技師應在旁協助戒護,無問題後始可帶回班級。
十一、本院辦理技能檢定應依規定設置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委員會,用以辦理學生技能檢定工作。
十二、檢定成績合格人員名冊,應於檢定完畢後陳報矯正署備查。
十三、對於取得職業證照出院之學生,應將其資料函送臺灣更生保護會各地分會,請其協助輔導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