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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違規懲罰及考核管理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10.05
發文字號: 竹所總字第1090400609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違規懲罰及考核管理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說  明: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旨揭行政規則內容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除「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違規懲罰及考核管理注意事項」因與民眾權益無關,故不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外版外,餘皆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一、為妥慎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保障收容人權益,使本所員工及收容人對申訴案件之
  提起、處理程序等有所瞭解及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對本所(含附設分監)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 
  或利益者,得向本所提起申訴。
三、收容人申訴之提起,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其方式如下:
(一)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實詳載於申訴簿,並即送陳。
(二)以書面申訴者,應敘明編號、單位、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原處分事
   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等,並簽名捺印及載明申訴之年月日。
(三)匿名申訴者不予受理。
四、申訴案件未決議前,不因申訴而停止處分。
五、本所應組成申訴處理小組,負責處理收容人申訴案件,召集人為秘書,其餘成員包
  括戒護科長、總務科長、衛生科長、政風主任、教誨師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三名。
六、申訴處理小組召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學者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一名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須出席者過半數同意,如贊成、反對意見人數
  相同時,由主席決定之。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其意見列入紀錄,以利查
  考。
七、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申訴案件應詳加調查瞭解,並簽註意見逐級陳核後,
  移送申訴處理小組審議。
八、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案件次日起十日內召開會議,並作成決議。其有相關文
  件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九、申訴處理小組就書面資料審議,採非公開方式進行,惟申訴人、原處分單位代表及
  關係人得應邀說明。如有調查或實地瞭解之必要時,得經小組決議,推派三至五人
  組成調查小組為之。
十、收容人申訴案件,經申訴處理小組決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外,應將處理
  情形或建議陳報所長核定後實施。申訴處理小組應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陳報
  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十一、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
   起三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所應於接獲該書面次日起三日
   內檢附相關文件,轉報法務部矯正署。
十二、收容人申訴案件之相關文件,應於結案後彙整為專卷備查。
十三、法務部矯正署新竹少年觀護所收容人申訴案件之處理,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