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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09.07 |
發文字號: |
東監教字第109110031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第二點、第四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收容人教化活動獎勵實施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無涉機密性,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目的:為鼓勵本監收容人積極參與各項教化活動,藉活動參與培養其榮譽及自信心,以養成奮發向上之精神,特訂定本獎勵實施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參與競賽活動(含監內、外活動)之收容人。
(二)參與非競賽表演性活動之收容人。
(三)投稿本監東監園地或新生雙月刊未刊登者,或閱讀一本書籍並撰寫一篇心得報告,經審查通過者(每篇內容六百字以上)。
(四)參加本監舉辦之短期訓練班(才藝班、讀書會、繪畫班、空中大學等),表現優異者。
三、採計方式:依收容人參與教化活動項目,採點數累計制。
各項活動點數情形如下:
(一)參加監外活動比賽:
1.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者,計一點。
2.參加監外舉辦各項活動未獲獎前三名者,計二點。
(二)參加監內舉辦各項競賽活動未獲獎者,計一點。
(三)參加監內、外舉辦各項文藝活動有具體表現者,計一點。
四、獎勵方式:
(一)獎狀: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二十點時,教誨師檢附統計表及相關資料,簽請提報頒發獎狀一幀,以資鼓勵。
(二)加分:收容人參加各項教化活動點數累計達十點時,教誨師檢附統計表及相關資料,加累進處遇總分一分,以資鼓勵。
五、考核:教誨師就所屬教區收容人參加教化活動項目據實登錄於點數統計表上,每月統計後公於各 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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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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