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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一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09.09.07
發文字號: 泰訓所技字第109070005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一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為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文翻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

一、目的:
為鼓勵收容人參加職業訓練,提昇技術水準,以造就專業技術人才,傳授謀生技能,並加強收容人參與職業訓練期間之考核,提昇學習意願及動力,特訂本注意事項。

 

二、獎勵:

(一)階段考試成績表現優良者(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結訓考試成績表現優良者(平均分數達八十分以上),發給獎狀一張並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依考試成績名次,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標準如下:

      1.第一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3分。

      2.第二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2分。

      3.第三名:增加當月累進處遇成績總分1分。

(二)前項之名額分配比率如下:

      1.全班人數十五名以上,取前三名獎勵。

      2.全班人數未滿十五名,取前二名獎勵。

(三)通過技能檢定者,可申請電話接見一次。

 

三、退訓:

(一)自開訓日起一週內,經評定不適技能訓練者,得提報教輔小組退回原單位。

(二)受訓期間因刑期因素無法結訓者,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三)受訓期間因程度低落(階段考平均分數未達 60 分者)無法跟上進度並經輔導無效者,應於第一次階段考後兩週內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四)訓練期間精神異常或因病無法繼續學習者,由衛生科認定後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五)訓練期間曠課半年期達一個月,一年期達二個月者,得予以退訓。

(六)訓練期間拒絕學習,情節重大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七)訓練期間違反所規情節重大足以影響教學者,得以違規論處,並提報教輔小組研議,經報准後予以退訓。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