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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
發文日期: 109.09.04
發文字號: 八德監戒字第1090054507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第八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返家探視應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一、返家探視期間應先持返家探視證明書至返家當地警察派出所(分駐所)報到蓋章, 到家及離家準備返監時,應即撥打中央台電話回監報告,並確實依返家探視證明書上指定時間內返監報到。

二、返家探視期間,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保持善行,遵守法紀,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來往。

(二)不得出入不正當場所。

(三)不得飲酒或酒後駕車。

(四)不得賭博或施用毒品。

(五)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其案件有關執法人員尋釁。

(六)無正當事由,不得與本監職員來往。

  (七)其他經本監宣告應遵守之事項。

三、應持家屬聯絡簿供探視之配偶、親屬或家屬簽章註明到家與離家返監之日期及時間,返監時攜回交中央台。

四、返家探視活動範圍以申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境內為限,並應注意返監收假時間,提早出門以免延誤返監報到時間。

五、返家探視期間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或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無法按時返監者,應立即以電話報告本監並提供足資證明之資料,經本監審認有正當理由後,另行指定返監時間。

六、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間內返監者,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

七、返監時接受酒精檢測及尿液檢驗,確認有酒精或毒品反應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八、返監攜入財物應經檢查後,依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辦理,返家探視期間就診之藥應備有藥袋包裝或醫療院所處方箋可供辨識,嚴禁夾帶違禁品。

九、違反前揭各項之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如涉違法移送法辦。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