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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員工宿舍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發文日期: 109.09.03
發文字號: 綠監總字第1090400409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員工宿舍管理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宿舍借用要點
說  明: 一、旨揭「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員工宿舍管理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員工宿舍管理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宿舍借用要點

一、本要點依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監宿舍之管理、借用、檢修等之擬辦事項,由總務科負責辦理,涉及人事、會計及政風部分由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人員會同辦理。

三、本監宿舍申請資格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有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或身心障礙賴其扶養之已成年子女隨居任所者得借用多房間職務宿舍。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職務輪調或職務特別需要,於任所單身居住者。

四、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借用宿舍:

(一)申請人於申請後辭職、撤職、免職、資遣、退休、留職停薪、調往其他機關服務或死亡。

(二)經政府輔助購置(建)住宅或貸款者(含已償還貸款者),申請人之配偶有前段情事者亦同。

(三)配偶或其隨居任所之扶養親屬已在其他機關借用宿舍者。

(四)配住職務宿舍後有前列三款情形之一者,應依行政院頒訂之宿舍管理手冊之規定期間內騰空遷出。

五、本監員工合於申請宿舍資格者,填具申配宿舍申請單送總務科審核轉陳,申請多房間職務宿舍者須繳驗戶口名簿影本。經審查符合資格者,按第六點計算點數依序核配,積點相同無法決定優先順序時,以抽籤決定之。

六、本所借用宿舍積點計算如下:

(一)科室主管25點、薦任10點、委任8點、約僱人員6點、工友(駕駛、技工)4點。

(二)本人及配偶皆無自用住宅20點。

(三)本人或配偶有自用住宅者10點。但自用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30公里以上或在外縣市者20點。

(四)於公職服務年資,每滿一年2點。

(五)於公職服務年資未滿一年而達六個月以上者1點,未滿六個月不計點。

(六)按最近五年,考績甲等3點、考績乙2點、考績丙等1點。

(七)眷口數計算每人3點,申請人之父母無自用住宅者,方可納入眷口計點,惟申請人之父母年滿65歲以上或重病提出證明者,不在此限;其子女滿20歲以上身心健全未在學者,不得納入眷口計點。

七、借用宿舍經核定後通知借用人後,應於15日內簽訂借用契約,本契約之簽訂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作成公證(認證)書始得遷入居住,所需公證費用由借用人負擔,契約簽訂後應立即遷入。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簽報首長核准延期遷入者外,以放棄論。

八、宿舍內公有家具、水電、衛生及安全設備,應共同愛惜使用,並善盡保管使用之責、共同維護週邊環境之整潔,並遵守宿舍公約規定,如有違反由宿舍管理人依情節簽請首長核處。

九、宿舍借用人應實際居住,不得將宿舍全部或一部出租、轉借、調換、轉讓、增建、改建、經營商業等其他用途,或有違反借用契約約定之行為。宿舍借用人有違反前項規定情形或占用他戶宿舍,經查獲者,應即將宿舍回復原狀後騰空交回,該宿舍借用人在本機關不得再請借宿舍。

十、宿舍借住人未依規定遷入居住,或僅擺放傢俱、衣物,而未在宿舍起居生活者;或遷入居住後,無正當理由未實際居住達 3個月者,應即終止借用契約。

十一、離職或退休人員應在離職或退休後3個月內遷出宿舍,受撤免職處分人員,除經機關長官核准外,應於1個月內遷出。

十二、宿舍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終止借用契約,借用人應配合搬遷:

(一)倒塌、毀損致不堪居住。

(二)因公共設施開闢或為應各機關發展需要而拆除。

(三)用途變更、用途廢止、管理機關變更等。

(四)於借用宿舍期間,經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者,應於辦妥貸款手續後3個月內遷出。

(五)其他無法繼續為宿舍使用或有特別考量,須收回時。

十三、宿舍之水、電費、瓦斯費等費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由借用人自行負擔。相關自付費用,應按時繳納,若逾期未繳納導致相關設施被停水、停電或拆錶等,影響正常使用之處分,除依情節輕重簽請議處及終止借用契約外,並需負因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宿舍設備,以現有陳設為準,借住人應妥為維護,並經常保持整潔,如有人為破壞或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招致毀損,均應負修繕賠償責任。經核定之單房間職務宿舍借用人,得視實際需求填寫家具借用申請單,經首長核定後,送宿舍財產管理人員登記核配。

十五、借用人搬離宿舍時,應將該宿舍各項設備及所借公物逐項點交清楚,如有短少或損壞,應負賠償之責。借用人遷出後,如有留置於借用宿舍之物,於 5日內不搬離者,視為廢棄物,由本監處理,不得有異議。

十六、總務科依規定派員調查宿舍使用情形時,宿舍借用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宿舍管理手冊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