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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監「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未參加作業之作業成績核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09.02 |
發文字號: |
綠監作字第1090700069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本監「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未參加作業之作業成績核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受刑人未參加作業之作業成績核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行政規則因已不符合現行運作狀況,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本要點參酌法務部 70 年 4 月 14 日(70)監字第 4785 號函示訂
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未參加作業者,並遵照部令規定從實核給受刑人成績分數
,以免浮濫之宗旨。
三、未參與作業之受刑人,其成績考核標準規定如左:
(一)除參加作業時受傷、生病者外,因身心狀況經醫師診斷須暫時療養
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以 2 分計算。
(二)拒絕參加作業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三)因違規受懲罰於考核期間,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四)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之受刑人,於移入新收考核期間
,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記分。
(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 37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作
業成績不能以等級規定者或未指定作業時改為自習者,其每月作業
分數依舍房主管所填列之收容人獨居(舍房)作業生活環境考評表
(如附件),據以參酌其個人整潔、勤惰及衛生情狀核給 2.5 至
3.5 分。
(六)依部頒於 100 年 1 月 5 日實施之「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
關收容人分類處遇要點」須隔離加強考核者,其作業成績分數不予
記分。
四、本要點經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本要點實施前已
得作業成績分數,不得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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