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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分署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發文日期: 109.09.02
發文字號: 行執法字第109310021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署修正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分署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分署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
說  明: 一、旨揭處理流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處理流程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分署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
一、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本署及本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妥適辦理聲明異議案件,特訂定本處理流程。
二、 分署之處理流程如下:
(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以書狀聲明異議者,收發室收到聲明異議狀後,應於當日送交書記官;其以言詞聲明異議者,書記官應製作聲明異議之筆錄。
(二)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三日內製作執行經過報告書(如格式一)。
(三)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行政執行官認定其異議有無理由。
(四)行政執行官應於聲明異議後五日內製作審查意見書(如格式二)。
(五)將審查意見書、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執行經過報告書及執行卷宗送主任行政執行官核轉分署長於聲明異議後七日內核定異議有無理由。
(六)分署認異議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得不分案。
(七)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應由書記官將聲明異議狀或聲明異議之筆錄送分「聲議」案。
(八)分署認異議無理由者,書記官應於聲明異議後十日內將執行經過報告書、審查意見書、「聲議」案卷宗及執行卷宗影本送本署決定之。
(九)分署向本署撤回「聲議」案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理由並檢附相關書面資料。
(十)「聲議」案經本署發回分署通知異議人補正或由分署再為調查時,於異議人補正後或分署調查後認異議無理由者,應另案依本處理流程送本署決定;異議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或分署調查後認異議有理由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者,應函報本署處理結果。
(十一)聲明異議人如申請停止執行時,就停止執行部分應即時處理並循行政程序報請分署長核定(如格式三)。
(十二)本署之決定書認聲明異議有理由者,分署應依其所命之內容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十三)本署發回之「聲議」案卷宗待執行事件終結時與執行卷宗一併歸檔。
三、本署之處理流程如下:
(一)收到分署之「聲議」案件後,由署長或副署長核閱後送分「署聲議」案,依規定程序分案並決定承辦及參與評議之行政執行官。
(二)承辦行政執行官審查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簽請報結:
1.分署撤回「聲議」案件。
2.聲明異議書狀不合法定程式。
3.異議人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聲明異議。
4.由代理人聲明異議,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5.事實未臻明確致無法審認聲明異議有無理由,而須由分署再為調查。
(三)依前款第二目至第五目之事由簽請報結者,應發回分署通知異議人補正或由分署再為調查。
(四)承辦行政執行官除依第二款簽請報結者外,應於收案後十五日內製作決定書稿。
(五)評議前二日承辦行政執行官應將初擬決定書稿及其它資料,送交參與評議之行政執行官研究。
(六)由行政執行官三人以上(連本數)奇數人數採不公開方式評議之,並由主任行政執行官或資深者一人主持。
(七)行政執行官有行政程序法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者,不得參與評議。
(八)評議應設置評議簿,參與評議之行政執行官應於評議簿簽名。
(九)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作成決議,承辦行政執行官應於二日內依該決議結果製作決定書。
(十)將決定書併同「聲明異議案件評議簿」、「行政執行官辦案進行暨書類送閱簿」及「聲議」、「署聲議」案卷宗,分署執行卷宗影本,送由主任行政執行官及具有行政執行官任用資格之主任秘書核轉署長或副署長核定,署長或副署長得逕予修改、移轉於其他行政執行官承辦或附具書面理由發回重行評議,但發回重行評議以一次為限。全案應於本署收案後三十日內結案。
(十一)由組員送統計室報結。
(十二)由組員將決定書正本及「聲議」案卷宗發交分署,並將決定書正本送達聲明異議人。
(十三)由組員將「署聲議」案之卷宗連同分署執行卷宗影本歸檔。
(十四)評議簿由承辦行政執行官自行保管,其歸檔及保存期限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辦理。
四、聲明異議案件之處理流程圖如附件。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