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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
發文日期: |
109.09.03 |
發文字號: |
泰訓所輔字第1091100335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 |
說 明: |
一、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注意事項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獎勵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修正
一、本注意事項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四 款訂定之。
二、收容人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一至七款、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三款行為時,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四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隨時報請獎勵。
三、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款「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行為善良足為受處分人之表率者」及同法條第四款「其他足資鼓勵之事項」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綜合考評:
1.各場舍收容人在所執行期間,其行為確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列之具體事由,足為其他收容人表率,而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者或表現不佳而核低分數者,於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一紙。其提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報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提報三名。技訓各班每班提報一名。
2.投稿新生季刊其內容無負面抵毀批評者,經刊登累計達二仟字或漫畫圖刋二篇(幅)者,於刊登之作品符合上述要條件後一個月內申請簽核頒給獎狀一紙。
3.本所舉辦之各項文康競賽活動,依活動計畫辦理敘獎。
4.參加矯正署主辦之教化、技訓、藝文等競賽,其分區複賽、決賽成績優異獲獎者,簽請獎勵,但不得重複。
5.如有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敘獎。
(二) 技訓及作業部份:
1.技能訓練中心各職類學生獎勵依技訓科所訂之「技訓班學生考核注意事項」辦理。
2.各場舍收容人作業成績優良者,每年底簽請提報頒給獎狀一紙。其提報人數為:各場舍人數五十人以內提報一名,五十一至一百人提報二名,一百零一人以上提報報三名。上列提報名單經各該教輔小組審查後,由技訓科統一提所務委員會審議。
3.全年度作業金總收入前三名之工場,增加提報人數一名。
4.作業特殊表現優異者,專案簽請提報獎勵。
四、提報方式:由教輔小組提報經所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頒給獎狀。
五、本注意事項經所務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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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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