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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愛院志願服務施行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發文日期: 109.09.02
發文字號: 誠桃秘字第1090200012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愛院志願服務施行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愛院志願服務施行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本院改制成矯正學校及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與民眾權益有關,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學生愛院志願服務施行要點

一、目的

為落實品德教育生活化、服務美德務實化,鼓勵在院學生投入志願服務工作,經由各勞動項目的付出與體驗,以重塑生活教育與社會服務核心價值之建立與認同,同時提升品德素養,以達矯正少年不良習性及改悔向善之目的。

二、參與對象

凡本院學生具有熱忱,志願參與服務工作,以不影響補校學習與技能訓練課程,得向班級導師報名或經指定,申請愛院志願服務。

三、愛院志願服務推動項目

(一)家事服務:為使學生體悟生活餐食準備之辛勞,藉由協助膳食之事前準備作業、餐車推送發放及餐後之清理等服務項目,以培養珍惜食物及學習付出服務之惜福教育。

(二)環保服務:為落實公共與個人環境衛生教育之推展,藉由協助垃圾及資源分類、環境整理等服務項目,使學生養成愛惜環境及珍惜資源觀念。

(三)綠化服務:為培養學生親近自然、關懷鄉土之生命教育,藉由院區植物之植栽、整理及動物之豢養等服務項目,以落實關懷環境及尊重生命之教育。

(四)技能服務:為使本院學生習得之技能能充分運用於日常生活,及培養自信心,藉由協助本院部分簡易及安全之修繕服務項目,以達訓練實務化與生活化之功能。

四、推動愛院志願服務特色

(一) 發展各類融入品德教育的生活教育:讓本院學生體驗「做中學」,從各種不同面向的服務內容,讓少年能學習到「感恩心」 及「施比受更有福」。

(二) 專責人員以身作則之領導:各項服務均有專責之管教人員、技師及教師等親自帶領,在確保安全無虞之服務環境及項目下,進行學習服務。

(三) 彰顯品德核心價值之校園景觀與制度:以本院特有之綠蔭生態環境陶治學生品性內化氣質,從生活全面做起生命教育紮根工程;以境教身教言教相互運用搭配以收潛移默化之綜效。

(四) 建立自我檢核與改善機制:納入服務顧客群(教師、家長及同學)的意見,隨時檢視服務環境及內容之合宜性與安全性,時時修正微調以期更貼近生活品德服務教育的行動方案,與時俱進。

五、考核與管理

(一)志願服務學生之考核與管理,由訓導科主辦,教務科及總務科協辦,考核學生服務環境、服務項目內容、服務方式及服務態度等,是否符合安全性、合宜性、適度性及正向性,隨時查察,必要時得檢討及進行改善。

(二)參加志願服務學生,依其服務項目及優良表現,得給予適度之獎勵(如增加飲食、加分及增加接見等),學籍生並得酌予登錄「志工服務手冊」,以增加未來轉銜教育或會考之加分評比機會。

(三)參加志願服務學生如有懈怠懶散行為、破壞或汙損公物、竊取財物、與同學爭吵鬥毆、不服管教或私藏違禁物品等等行為發生,依其情節,情節較輕者得施予:勸導、告誡及留班查看;情節較重或屢勸不聽者得施予:退訓及依違規情節辦理。

(四)參加志願服務學生中途因他故而申請退出者,應予尊重,同時探討原因,以及時提供妥適之協助與照護。

六、辦理愛院志願服務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七、本要點經本院院務委員會議決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