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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部修正之「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第三點之一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
發文機關: 法務部
發文日期: 109.08.10
發文字號: 法矯字第109060032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第三點之一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處遇計畫
說  明: 一、旨揭計畫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計畫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三之一、移監 程序:

(一)受刑人家庭 暴力處遇之實施,由原執行之監獄或報請經監督機關指定之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為之。

(二)各監獄依前款規定報請指定之監獄及少年矯正學校為家庭暴力處遇者,應於下列期間內依監獄行刑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報請監督機關核准移送之:

1、入監後,符合刑法第七十七條假釋條件前二年六個月。

2、入監後,二年六個月內刑期將屆滿。但刑期未滿一個月者,得不移監由原執機關逕為處遇。

(三)前項移送,應併同檢附受刑人之相關資料。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