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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投稿獎勵規定」,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08.06 |
發文字號: |
彰監教字第1096100848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投稿獎勵規定」,自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投稿獎勵規定 |
說 明: |
一、查監獄行刑法修正法案業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7月15日施行,旨揭規定已不合時宜且無修正實益,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規定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收容人投稿獎勵規定
壹、為鼓勵收容人踴躍投稿,發揮文藝創作潛能,抒發情緒,以輔教化之功,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五、八款暨第七十五條第三款特定本規定。
貳、投稿對象臚列如下。
一、監內投稿:彰監園地。
二、監外投稿:
〈一〉新生雙月刊。
〈二〉政府機構、民間優質團體來函之徵文或經新聞局立案之報章、雜誌社。
參、凡投稿並獲得刊登,且寫作題材及次數符合下列條件者即頒發獎狀1幀。
一、參加優鼓藝術打擊樂團、複音口琴樂團、棒鐘樂團(手搖鐘)、深耕堡國樂團、美善竹琴樂團、儒芳掌中戲及北管樂團、工尺譜鑼鼓樂團、才藝坊、讀經班、禮佛班、唱詩班、書法班、戒毒班及爾後新增之相關藝術治療團或班別等,並以學習之心路歷程及獲益心得為題材者。
〈一〉監內投稿 2 篇。
〈二〉監外投稿 1 篇。
二、參加生命、品格教育專題演講或主題課程之聆後心得為題材者。
〈一〉監內投稿 3 篇。
〈二〉監外投稿 2 篇。
以此為寫作題材者,需於內文或於文稿後附紙註記演〈主〉講者及主題。
三、其他自由寫作題材者。
〈一〉監內投稿累計 4 篇。
〈二〉監外投稿累計 3 篇。
肆、前開之篇數以所列寫作之題材分開計算,不互為累積次數。
伍、各受獎名單先由管教小組審核,經簽奉核准後,提請監務會議通過後頒發。
陸、投稿之文章必須為本人原創及親筆撰寫,如事後發現違背前述規定者,立即撤銷原頒發之獎狀。
柒、本規定奉核後,提請監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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