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08.06
發文字號: 中所秘字第1090300087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法律另有修正,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辦理被告性行考核注意事項

一、為使各單位依羈押法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被告性行考核,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被告性行考核應包含下列項目,每月月終考核一次,並將行狀成績考核、性格成績考核、作業成績考核總分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以備查考。

    ┌──┬───┬─────┬──┬──┬──┬──────┐

    │項目│佔總成│考核內容  │考核│初核│覆核│備        註│

        │績比例│          │登記│                   

    ├──┼───┼─────┼──┼──┼──┼──────┤

    │行狀│ 30 %│思想、言語│場舍│教區│戒護│成績在 15 分│

    │成績│      │、性情、態│主管│科員│科長│以下,26 分 │

    │考核│      │度、獎懲              │以上需於備註│

                                    │欄註記原因 

    ├──┼───┼─────┼──┼──┼──┼──────┤

    │作業│ 40 %│課程、勤惰│場舍│作業│作業│成績在 24 分│

    │成績│      │、學習、品│主管│導師│科長│以下,註明原│

    │考核│      │質、績效              │因         

    ├──┼───┼─────┼──┼──┼──┼──────┤

    │性格│ 30 %│忠誠、守信│場舍│導師│輔導│成績在 15 分│

    │成績│      │、服從、守│主管│    │科長│以下,26 分 │

    │考核│      │法、合作             │以上需於備註│

                                    │欄註記原因 

    └──┴───┴─────┴──┴──┴──┴──────┘

三、被告之性行考核,為當事人犯罪後之行為表現,得作為起訴及量刑之參考,與被告移監執行後編級之依據,因此各單位應以審慎公正之態度加以考評,從實核記,不得循情浮濫,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被告羈押當月起,依本注意事項辦理性行考核成績。羈押期間如有插接其他收容身份,當月不辦理性行考核成績。

(二)考核等級分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五分以上至一百分為甲等。

(三)作業成績部份,有參加作業者每月基本25分,另按每日完成工作量及勤惰情形,增給成績最高1分,總分以40分為滿分。如有下列情形,應依法務部9743日法矯字第 0970900938號函之規定標準計分,並應於作業分數欄內註明。

      1.不能作業者(缺乏設備場所、刑期過長、禁止接見通信或隔離羈押者)每月二十四分。

      2.不堪作業者 (年老體弱或因病無法作業者) 每月二十分。

      3.不願作業者 (配業後表明不願參加作業者) 不予計分。

(四)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丁」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之「備考」欄註明其原因。

      1.違反所規者,當月份考列丁等。並考核數月以為違規考核期間,其考核月數如下:

      1)停止接見1次,停止戶外活動3日者,次月起考核一個月。

      2)停止接見2次,停止戶外活動5日者,次月起考核二個月。

      3)停止接見3次,停止戶外活動7日者,次月起考核三個月。

      42次以上違規者,合計計算違規次數及考核月數,為違規考核期間。

      2.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丁等者。

(五)有下列情形者應評分為「丙」等,並應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之「備考」欄註明其原因。

      1.被告新收入所,當月為新收考核期,考列丙等。但有特殊優異表現,註明原因,不在此限。次月依其表現考核評定分數。

      2.違規考核期間之成績,考列丙等。

      3.依評分後,其總成績應評列為丙等者。

四、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提高行狀、性格之考核分數:

(一)舉發本所收容人圖謀脫逃、暴行或將為脫逃、暴行者。

(二)救護人命或捕獲脫逃者。

(三)於天災事變或傳染病流行時,充任應急事務有勞績者。

(四)作業成績優良者。

(五)踴躍參加文康活動,而表現優良者。

(六)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本所榮譽者。

(七)對作業技術、機器、設備、衛生、醫藥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者。

(八)對所內外管理之改進,有卓越意見建議者。

(九)其他行為善良,足為其他收容人之表率者。

五、被告因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所規時,得降低行狀、性格之考核分數:

(一)有損害國家利益或團體榮譽之行為。

(二)有違背法令或妨害所內秩序者。

(三)有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行為。

(四)有於所內爭吵、鬥毆或脫逃、暴行者。

(五)有飲酒、賭博、紋身,與施用興奮劑,或猥褻他人之行為。

(六)有私結黨羽或欺弱凌新之行為。

(七)有污損、破壞或浪費之行為。

(八)有藏匿違禁物品,或私自傳遞書信之行為。

(九)有故意或因重大過失,致損害器具、成品、材料或其他物品者。

(十)其他行為不佳者。

六、各場舍主管應於每月月底前,將考評完成之各項考核表,送陳所屬教區之科員、作業導師與導師轉陳戒護科長、作業科長與輔導科長覆核,然後交輔導科彙整提報所務會議審議。

七、刑事被告於判刑確定移送監獄執行時,本所依羈押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將繕抄性行考核表附本函送監獄,以利其作為入監考核及受刑人編級之參考,正本附於刑事被告身份簿內妥存備查。

八、性行考核表應紀錄至被告期滿釋放、交保、庭釋、各高分院檢借提、解還各監所、執行死刑、在所病故或接押等為止,並隨調查分類資料移交總務科,併入該被告之身份簿歸檔。

九、各級法院、監院所或收容人函索「被告在所性行考核成績」時,得繕抄附本函寄,俾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