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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
發文日期: 109.08.06
發文字號: 高女監總字第1090901331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收容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其所依據之法規條文於修正後已刪除,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受刑人金錢及物
    品保管辦法第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所稱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係指當月應得勞作金,扣除依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五條得自由使用部分
    所餘之勞作金;若當月未動用自由使用部份,則係指當月應得勞作金
    之總數。

三、收容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有其他正常理由,得就有下列情形者,動用
    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因懷孕、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活動競賽者。
(四)參加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有關增進收容人本身營養者。
(六)貧困或無親友接濟須購買日常生活必需物品者。
(七)罹患疾病須支付醫療費用、車資,保管金不足支付者。
(八)收容人因貧困或家中發生變故或其他緊急需要,無保管金可供支付
      者。
(九)收容人因公益濟助貧困者。

四、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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