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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09.08.05
發文字號: 岩技所技字第109070007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岩灣技能訓練所收容人作業獎勵要點

 

一、為鼓勵本所收容人參與各項作業項目及相關工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收容人,係指在本所執行徒刑、拘役及罰金易服勞役之受刑人。

三、收容人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得予以獎勵

(一)作業成績優良:

1.當月作業日數達二十日以上且每日作業超課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並連續保持四個月以上者。

2.作業成品驗收合格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且連續保持四個月以

上者。

3.參與本所零星工程或支援災區復建工程表現優異,並提出具體事

蹟者。

(二)對作業技術、產品、機器、設備等有特殊設計,足資利用:

1.作業技術優良,協助作業導師為作業指導之輔助或對作業技術提

出改進,而有相當貢獻者。

2.對產品之開發、設計提出意見,經認定有採用價值者。

3.能自行研發、設計機器設備,可明顯提高作業產量者。

4.能自行修護機器設備,節省公帑者。

(三)其他優良行為確有獎勵必要:

1.未能以課程釐定之自營作業零星小單位(視同作業),經該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定,並連續四個月保持作業成績最高分者。

2.熱心協助指導他人作業足有成效,經單位主管及作業導師考核認

定並足為他人表率者。

四、本所收容人於六個月內未有扣分或違規紀錄,並符合第三點之行為事蹟者,給予增加接見一次。

全年增加接見達二次者,發給獎狀一張。

五、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獎勵者,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簽報。

前項獎勵員額以該單位收容人數百分之二為上限,獎勵員額依比率

計算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算。

六、依第四點第二項發給獎狀者,於每年一月十日前簽報。

七、自主監外作業收容人工作勤奮、行狀優良者,得於監外作業每滿三個月,發給獎狀一張。

八、其他對於作業業務有特殊表現,經專案簽報獎勵者,不受第三點至第七點之限制。

九、作業獎勵之提報,由作業導師提出獎勵人員名單及獎勵方式,經所屬教區管教小組初審並簽陳所長核准後,提請所務委員會議審議。

前項獎勵為發給獎狀者,由技能訓練科製發獎狀。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