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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含總說明、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
發文日期: 109.07.24
發文字號: 南監教字第1090600533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含總說明、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十五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
說  明: 一、旨揭「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關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收容人文康活動比賽暨投稿獎勵要點

一、各教區自行舉辦文康活動比賽優勝前三名者,其獎勵如下

(一)  獲第一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  獲第二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   獲第三名者,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前項個名次獎勵辦法均以個人參賽為加分標準,若以團體為單位參賽則不予加分。

第一項活動內容、獎勵方式、參加人員,教區教誨師應先行簽核。參加人數達二十人者得取前三名;未達二十人者得取前二名。

二、參加全監性文康活動比賽優勝者,其獎勵如下

(一)   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    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 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四)   獲佳作者頒發獎狀一張。

團體組

(一)   獲第一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四分。

(二)   獲第二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三分。

(三)  獲第三名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每一成員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二分。

(四)   獲佳作者,以單位別頒發錦旗一幀。

三、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南區複賽前五名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     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九分。

(二)     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八分。

(三)     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七分。

(四)     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六分。

(五)     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五分。

團體組

(一)     獲第一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九分。

(二)     獲第二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八分。

(三)     獲第三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七分。

(四)     獲第四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六分。

(五)     獲第五名者,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一.五分。

四、 參加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全國性藝文競賽決賽榮獲佳作以上者,其獎勵如下

個人組

(一)     獲第一名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     獲第二名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八分。

(三)     獲第三名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六分。

(四)     獲第四名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四分。

(五)    獲第五名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二分。

(六)     獲佳作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團體組

(一)     獲第一名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三.○分。

(二)    獲第二名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八分。

(三)     獲第三名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六分。

(四)     獲第四名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四分。

(五)     獲第五名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二分。

(六)    獲佳作者,由法務部矯正署頒發獎狀一張,並增給成績總分二.○分。

五、 各教區全年度投稿經錄取刊登符合下列條件者,其獎勵如下

(一) 本監監內刊物或法務部矯正署署辦刊物每篇六百字以上達三篇以上者,頒發獎狀一張。

(二)  其他報章論文達六篇以上,且其內容有助於教化正面作用者,頒發獎狀一張。

六、 同一文章投稿獲一稿多刊者,以一篇計,另全年度投稿經錄取刊登皆符合第五條之規定者,仍僅頒發獎狀一張為限。

七、  同一文章投稿獲一稿多刊者,以一篇計,另全年度投稿經錄取刊登皆符合第五條之規定者,仍僅頒發獎狀一張為限。


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