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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
發文日期: 109.07.20
發文字號: 高監總字第1091200696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說  明: 一、為因應監獄行刑法修正施行,原內容已不再適用。 二、旨揭行政規則與民眾權益相關,故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30416日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1030603日監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一、 訂定目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以下簡稱本監)為辦理監獄行刑法第六條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有關收容人申訴事

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處理流程:

   (一)設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

   1.本監設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小組),置

     委員九人,由下列人員遴聘(派)任之:

   1)典獄長指派本監代表四人。

(2)    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五人。

       2.本申訴處理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任之。委員

         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3.本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主席由典獄長就第一項第一款人員

     指定一人擔任,並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4.本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使得開議;其審議之決定應經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必要時得以無記名投票表

     決方式為之,表決結果應載明於當次會議紀錄;如表決同

     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5.委員對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並不得計入決議出席委員人數。

  6.本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應自受理申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作

    出決議,其有相關證明文件尚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

    算。

(二)申訴處理程序:

    1.匿名申訴不予受理。

    2.收容人不服機關之處分,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

      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管理人員將申訴事由

      詳記於收容人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附件一)。以文書申訴

      者,應由本人填妥收容人不服處分登記簿,敘明姓名、罪名

      、刑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簽名並捺印

      指紋、記明申訴之年月日。

    3.管教小組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詳加調查瞭解,如調查屬實應

      即簽註處理意見逐級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開會審議。       

    4.申訴事件經申訴處理小組委員會議決議,陳報機關首長核示

      後將審議結果告知書(附件二)通知該收容人,收容人無異

      議者,承辦人檢具相關資料轉報監督機關。

  5.提出申訴之收容人不服審議結果時,該收容人應於接獲通知

    次日起十日內填載收容人不服處分再申訴登記簿(附件三)

    ,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對收容人之再申訴事件應即簽註處理

    意見逐級陳核,機關首長認有理由者,應撤銷該處分,提交

    申訴處理小組依申訴程序再為適當之處理;認為無理由者,

    承辦人檢具相關資料轉報監督機關。

三、其他事項:

(一)管教人員對收容人申訴事件,應善盡保密責任,遇涉及其他

      收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秉持公正客觀之立場。

(二)申訴應由收容人個人具名申訴,匿名申訴不予受理。申訴事

      件在未決定前,無停止原處分之效力。亦不得令其受更不利

      之懲罰或處遇。

   (三)收容人不服其他機關處分之申訴事件,應轉送有關機關處理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