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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07.20 |
發文字號: |
北監秘字第1092100046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收容人郵寄包裹管理要點 |
說 明: |
一、因「監獄行刑法」修正,旨揭要點與其有重複規定或有不合時宜處,業經本監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七次監務會議審議通過,爰予以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一、 為應收容人需要且符合本監規定,適度開放收容人郵寄包裹,特訂定本要點。
二、 收容人收受郵寄之包裹,需經本監核淮之用途、數量、品名始得受理。
三、 寄件人以收容人申請核准者為限,但外國籍由國外寄入者不在此限。
四、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應註明品名、數量、郵寄者姓名、住址,經核准後由本監發給填妥之【郵寄包裹明細單】寄回,按規定申請內容附明細單貼於包裹封面郵寄,每件郵包限重貳公斤以內【食品禁止郵寄】
五、 收容人申請郵寄內容需視個人實際需要,提出申請郵寄,郵件數量每項不得超過三件、每月限收一件,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六、 郵寄藥物須由收容人自行申請,經衛生科醫師認為確有需要並開立處方箋,始准寄入。其郵寄手續如以下所列:
(一) 由收容人依本監醫師開立處方箋寄交家屬購買,藥品寄入時,原處方箋必須隨藥品一併附寄,與郵寄包裹相同黏貼於封面。
(二) 經衛生科檢查無誤轉交該收容人簽收後,交由該單位主管統一保管並監督其服用。
七、 未按規定黏貼明細單之包裹,交由郵局原件退回,其費用由收件人(即收容人)自行負擔。若拆封後內容物品與明細單不符者應原件退回,但收容人自願毀棄者,得於郵包簽收簿內簽名、捺印後毀棄。
八、 郵寄之包裹經收容人同意拆封檢查後如係違禁物品,以違反監規論處,涉及不法者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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