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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日期: 109.07.20
發文字號: 北監秘字第1092100042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說  明: 一、新修正之「監獄行刑法」已刪除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相關規定,旨揭要點爰予以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一、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為執行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受刑人為增進本身營養或其他正當用途,非有下列情形不得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

(一)   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   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   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四)   參加升學考試 (或各類技能鑑定) 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   其他正當用途。

三、  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監獄長官核准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