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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09.07.15
發文字號: 泰訓所戒字第1090800215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修正,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且無修正實益,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因與民眾權益有關,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郵寄包裹注意事項

940701日訂定

951212日修正

991101日修正

10016日泰訓所戒1000800003號函修正名稱

一、  依監獄行刑法第62條、7071條及施行細則第8385條暨法務部850115日法(85)監字第01086號函、法務部991001日法矯字第0990902391號函及為維護本所戒護安全需要,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原則(以親屬調查表或相關足資證明文件為準),包裹重量不得超過兩公斤;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每月以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酌增之;如包裹單未使用則禁止再申請,遺失者,須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准予重新申請。

三、  准予寄入之必需物品如下(食品禁止郵寄)︰

(一) 被、毯、床單、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1件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寄入。

(二) 肥皂、牙刷等,每次各以3件為限。

(三) 信封每次50個,信紙100張。

(四) 圖書雜誌每次3本,但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者不許寄入。

(五) 枕頭、牙膏、墨汁、墨水、草紙(衛生紙)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破壞原有外觀」者,不許寄入;但經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造成之結果後,收受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申請寄入。

(六) 有特殊需求之物品,須事先提出書面報告核准。

四、  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須依郵包單內容填妥後(含正、副聯)陳核,郵包單內註明「未申請之物品請勿寄入,寄入之物品經檢查涉及不法者將移送檢察署偵辦,若寄入之郵包物品與申請單不符者,由收容人自費寄回或自願毀棄;郵寄物品超過2公斤或郵寄封面未詳細書明收件人編號、姓名、寄件人姓名及詳細住址者將予拒收」,經核准後之郵包單由戒護科蓋印流水編號後,發還收容人隨信寄回副聯以供貼於包裹封面處,正聯由內勤管制備查。

五、  郵寄書籍,郵包單需填妥書名經教導科審核後再轉送戒護科處理,該書寄達登錄後再轉送教導科審核內容,准閱讀時發放之。直接向出版社訂購或劃撥之圖書、雜誌亦須由教導科審核後轉送總務科辦理訂購或劃撥手續,待出版社寄達該書籍後,由教導科處理。

六、  寄送入之物品必須先予整理分類,發現無法檢查或不適合發給收容人之物品,則交由總務科保管或退回。

七、  收容人收受郵包前應先確認寄件人等相關資料決定收受與否,其郵寄物品之包裝紙拆開後,應由檢查人員收回統一銷毀,檢查時如有不法或夾藏違禁物品,應速通知政風人員依法處理。

八、寄入之藥品,非有醫師之處方箋,及經醫師之檢查認許後,不准交與收容人,凡未依規定可逕予退回或送交總務科保管。對於毒品犯,其親友寄送入之藥品應嚴加檢查,以防夾帶毒品或為有抵癮作用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