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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
發文日期: |
109.07.15 |
發文字號: |
基所總字第1090500215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鑑於法令修正已有相關規定可供遵循,且原內容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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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收容人合理解決在所期間所遭遇之不當處置等問題,俾便其在
適當保護及權利救濟下,得以安心服刑或進行訴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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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於收容人申訴所涉及之層面範圍廣闊,為期凡事合法合情毋枉毋縱
,避免產生疑慮,應依業務需要成立申訴處理小組,以便集思廣益妥
適解決問題,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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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一)戒護科長。
(二)總務科長。
(三)政風室主任。
(四)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 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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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申訴時,應於受處分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由本人以書面或口
頭提出,並填載不服處分申訴登記簿,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
瞭解,並簽註處理申訴意見,陳核後移送申訴處理小組再加評議,必
要時亦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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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召集有關成員開會,召開會議時應有
成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後作成決議紀
錄,處理期間不逾30
日。
處理小組成員涉及案情時自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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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遇收容人申訴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
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醫師、律師或宗教師列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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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接獲收容人申訴後,應立即陳報不得任意駁回,
不得因收容人提申訴,藉故施加報復或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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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
容人或本所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者之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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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容人不服管教人員之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袛許個人名義
申訴,不得邀約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
申訴而停止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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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訴審議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並載明如不服審議結果應於送達
後10日內提起再申訴。
戒護科彙整相關資料後應立即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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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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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收容人所提申訴事件有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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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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