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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
發文日期: 109.07.15
發文字號: 基所總字第1090500217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鑑於法令修正已有相關規定可供遵循,且原內容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請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看守所執行違規暨解罰考核實施要點

 

一、為明確收容人違規事件之處置,養成收容人服從守紀之觀念,使其儘早適應團體生活,恪守所規,以達改悔遷善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違背監所紀律(違規)之收容人。

三、收容人違規事件發生後,得進行隔離調查,調查期間依所屬舍房生活作息規定為之。

四、收容人違規之處置分為違規執行期及解罰考核期二階段。

五、違規執行程序:

()、違規處分應以書面通知收容人後生其效力。

()、場舍主管依前項書面告知應包含核定之懲罰內容、執行期間、申訴期限等,並由受處分人簽名捺印確認。令其換上違規服,所攜入衣物登記後保管,解罰時領回。

()、實施安全檢查,詳加檢視隨身攜入衣物及其是否有內外傷後,再予進入舍房。

()、輔導人員、分監教誨師或科員對違規執行期間收容人,應進行晤談輔導,並做成紀錄陳核。

六、違規執畢後依其違規處分之輕重,訂定責任點數方式實施解罰考核(分數表如附件一);俟責任點數抵銷完畢後,由舍房主管依程序簽請改配其他適當場舍。

七、收容人解罰考核責任點數之給分,依收容人之表現以累計方式逐日考核評給。日間值勤主管考核項目分為內務、秩序、教化、禮儀四項,每日每項最高5(極佳)、最低1(不佳);夜間正、副班值勤主管就收容人總體表現為評分,各可加減總點數5點。違規執行及解罰考核期間再違規受處分者,其再違規之責任點數加重二分之一,並以此類推累計。

八、違規收容人生活管理事項:

()、違規考核收容人每日課程依作息時間表實施,並應遵守各類收容人應遵守事項之規定。其作息時間應由嚴而寬,以區隔不同階段之處遇。

()、對於違規收容人管教小組應加強輔導,協助促進行為改變。

()、除停止戶外活動者外,收容人每日運動三十分鐘。

()、電器、電池一律管制,但考量衛生,得許其使用個人持有之刮鬍刀。

()、禁止吸菸、購菸,原單位轉入之香菸一律保管,待考核期滿配業後再發還本人。

()、為端正生活、培養儉樸習慣,解罰考核期間收容人購物與家屬接見購買送入物品以日常生活必需物品為限。

()、為維護戒護安全違規收容人解除停止接見處分至考核結束期間,其接見得以視訊方式辦理。

()、每日定期實施舍房安全檢查及內務檢查,登載於安全檢查紀錄簿。

()、每月由場舍主管晤談一次,瞭解掌握其行狀、生活及身心等狀況,登載於行狀紀錄表,並檢查紋身、入珠,登載於紋身紀錄表。違規期間應由該區管教小組教誨師、科員對違規收容人進行晤談個別輔導外,得安排收容人接受團體輔導,如宗教、生活倫理與道德、養生保健等,每月至少二次。

九、經司法機關諭令禁止接見、通信之收容人,得於禁見舍房進行違規執行及解罰考核。惟經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後,其違規執行或解罰考核期間尚未結束者,接續轉入違規房或考核房。

十、違規執行、解罰考核期間因借提出所或因病收容於病舍或住院,暫停執行或考核者,俟其暫停原因消滅後再行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