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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陳報假釋後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重大報請法務部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
發文日期: |
109.07.15 |
發文字號: |
東監教字第10911002600號 函 |
異動性質: |
停止適用 |
主 旨: |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陳報假釋後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重大報請法務部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陳報假釋後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重大報請法務部處理要點 |
說 明: |
一、旨揭要點因法規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
法規內文: |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陳報假釋後受刑人違背紀律情節重大報請法務部處理要點
一、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稱違背紀律情節重大,
指受刑人因該違紀事件受訓誡、停止接見三次、停止戶外活動五日以
上之懲處者。
二、受刑人假釋陳報期間,違背紀律情節輕微,但連續違規達二次以上,
且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扣分達三分以上,
毫無悔意、態度惡劣,顯有故意再違規者,亦得報請不予假釋。
三、處理程序:
(一)陳報假釋案待法務部核准期間,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報請法
務部准予撤回其假釋案。
(二)法務部已核准假釋案但尚未出監者,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報
請法務部不予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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