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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延聘志工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
發文日期: 109.07.14
發文字號: 東監教字第1091100257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延聘志工實施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規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予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一、依據:依「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教誨志工要點」及志工遴聘與考核機制規定訂定。
二、目的:為尊重及有效運用志工,建立公正考核制度,提升矯正效能,特訂       定本要點。
三、本監(含合署辦公之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延聘教誨志工或社會志工應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身心健康。
(二)品性端正。
(三)學識豐富。
(四)對教化工作富有熱忱。
(五)年滿20歲以上者。
四、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二),並檢送個人學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外,社會志工應經典獄長核准後延聘。
五、志工應施予職前訓練或已有其他機關認證者,訓練合格者聘任之,任期二年,並發給志工識別證。表現優異者,期滿得予續聘,志工入監服務時應配戴識別證,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續聘時應交回志工識別證。但志工經延聘後如發現有不符第三點所列條件之一或其他事由致不宜執行職務者,得隨時解聘,或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仍應依第七點予以考核。
六、志工考核小組:
(一)設志工考核小組,小組委員為秘書、教化科科長、作業科科長、戒護科科長、總務科科長、調查科科長、衛生科科長、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並由秘書擔任主席。
(二)志工考核小組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表決同票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志工管理者至少每三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少入監(所)服務12小時以上;外縣市6小時以上。
(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6月、12月底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三)項目分為志工之身心健康狀況、品性道德、學識專業、服務熱忱、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八、志工為無給職,但得酌給車馬費且每月每人以不超過新台幣5仟元為限。教誨志工每月至少入監輔導一次以上,社會志工每六月至少入監輔導一次以上,每次一至二小時協助輔導收容人。
九、志工得就下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生命教育:尊重自我與他人生命價值、生命意義之認知與提昇。
(二)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三)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四)新知之介紹。
(五)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六)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七)其他有關事項。
十、志工輔導收容人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尊重收容人人格,並應注重其身分之保密。
(二)不替收容人傳遞違禁品,危險物品、信件或傳遞有礙監獄秩序之訊息。
(三)發現管教上應加注意與改進事項時,先與監獄管教人員聯繫。
(四)實施個別輔導或團體活動應注意安全。
(五)志工實施輔導,應配合機關作息時間,但經機關首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未經監獄典獄長許可,不對外發表有關矯正機關與收容人之資料。
十一、本監對志工就下列事項應予協助:
(一)提供個別輔導資料及安排各項活動。
(二)發給志工服務證 (註記聘任時效)。
(三)設置志工輔導場所,便利其輔導活動之進行。
(四)志工個別輔導時,如果有安全顧慮應派員陪同。
(五)應備志工集體教誨之工作日誌簿,以供志工填載備查。個別教誨部分另依紀錄卡方式填載備查。
(六)依志願服務法第五章第十六條規定,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十二、本監應定期召開志工及管教人員研討會,每年至少二次,研討各項管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