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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發文日期: 109.07.15
發文字號: 桃女監秘字第1090200011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一、本監為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各項處遇及權益相關問題,使其得以在保護及救濟下安心在監服刑或進行訴訟,特訂定本要點。

二、收容人對本監(含戒治所)所為之處遇或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或利益者,得向本監提起申訴。

三、收容人申訴之提起,應於處分後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其方式如下:

  ()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實詳載於申訴簿,並即送陳。

  ()以書面申訴者,應敘明編號、單位、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原處分事實及日期、不服處分之理由等,並簽名捺印及載明申訴之年月日。

  ()匿名申訴者不予受理。

四、收容人提出申訴後,場舍主管及教區(值班)科員應詳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即移送申訴處理小組評議。

五、申訴案件未決議以前,不因申訴而停止處分。

六、收容人申訴處理小組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其組織成員如下:

()教化科長

()戒護科長

()政風室主任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5名。

    提報個案之管教小組教誨師、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報告。

七、申訴處理小組開會時應有小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出席,且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至少有2名出席。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如贊成、反對人數相同時,由主席決定。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備查。

八、收容人申訴案件,經申訴處理小組決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處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評議結果陳報典獄長核示後實施,及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收容人,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九、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本監應即轉報法務部矯正署。

十、收容人申訴案件之相關文件,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