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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
發文日期: 109.07.03
發文字號: 法矯署教字第1090300760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及「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規名稱: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100 01 05

 

法規體系: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一、為落實公平、公正及客觀之假釋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二、監獄假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除典獄長、教化科長及戒護科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各監獄就心理、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遴選之:(一)身心健康。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前科紀錄。
(三)有參與假釋審查工作之熱忱。

前項非當然委員經遴選後,監獄應詳填「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延聘名冊」(如附件),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延聘之。

三、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任期六月,期滿得續聘。

非當然委員經延聘後,發現有不符前點第一項各款所列條件或因其他事由致不宜擔任委員者,監獄得隨時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士聘任之。

四、假釋審查委員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之。

五、假釋審查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於會前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之。

六、假釋審查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對受刑人假釋審查之決議,採無記名投票方式,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

七、假釋審查委員會非當然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費用由各監獄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