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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
發文日期: 109.07.06
發文字號: 高二監作字第1090700038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因法令修正,相關規定已不合時宜,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動用要點

一、 本要點依據監獄行刑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受刑人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依下列情形得動用之:

        (一)因疾病或受傷需調養身體者。

        (二)參加特殊作業事項需補充營養者。

        (三)參加耗費體力之運動競賽者。

        (四)參加升學考試因耗費體力,需補充營養者。

        (五)其他認為有正當理由者。

三、動用非自由使用之勞作金應以書面敘明用途,陳機關長官核准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