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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
發文日期: 109.07.03
發文字號: 東訓所戒字第1090600102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說  明: 一、旨揭注意事項因法令修正,部分規定已不合時宜且無修正實益,均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注意事項涉及民眾權益,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東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一、依監獄行刑法第70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65條、第83條、法矯決字第0990902391號函之函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送入飲食:

 ()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2公斤

 ()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如燒酒雞、麻油雞等)或未經煮熟之飲食(如生魚片、醃漬類等)。

 ()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如下列:

  1.茶葉。

  2.結晶狀(如果凍、布丁…等)或粉狀(如鹽、糖、奶粉、咖啡、麥粉、肉鬆、魚鬆…等)食物、流質食物(如湯類、飲料…等)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無殼海鮮類(如魚、烏賊、小卷…等)、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經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有殼海鮮類(蚵、蛤、九孔、蝦…等)或堅果類(如花生、開心果…等)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可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如沙拉、涼拌食品、調味包、茶包…等)

  7.水果經切開、剝開(必要時須去皮或去籽)後,可准予送入。

    8.寄入之飲食若撒有不明粉末或未去除湯汁者,不得寄入。

  ()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如包子、粽子…等),經檢查同仁告知檢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送入飲食,應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再於接見及寄物單上,詳載寄送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電話、與收容人之關係、送入物品名稱、數量,以及購自何處。

  ()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有腐敗不新鮮或未符規定情形,應即退還寄物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後,送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符合接見條件但僅寄物而不接見者,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監獄行刑法第71條規定,得經監(所)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收容人違規停止接見期間不得送入飲食。

三、寄()入物品:

  ()符合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83條第1項第2款所列舉之品項及數量之必需物品,得於辦妥接見後,逕由接見窗口送入,但應注意下列規定:

    1.被、毯、毛巾、床單、枕頭、鞋襪等物品,各以1件為限,浴巾及過長毛巾不得送入,前列物品顏色以單面素色為原則(淺藍色為主),且均須經檢查程序(如去除拉鍊、泡水…等)始准寄入。惟不易檢查之物品,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核准包裹寄入。

    2.送入衣物不得含有金屬品或附帶繩索等裝飾品,內衣()每次3(內衣須白色、內褲須平口褲,不限顏色),毛背心每次2(顏色須接近深藍色),衣物均須經檢查(如開拆、泡水…等檢查)始准寄入,但價位過高之品牌不許送入,避免有礙培養收容人節儉習慣。

    3.信封每次50個、信紙100張、圖書雜誌每次限寄3本,但內容有礙於收容人改過遷善者(如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度描述者),不許送入。

    4.送入之書籍、雜誌經登錄,並於封面書寫收容人姓名、呼號,送交輔導科檢查經蓋章後,再發予收容人。

    5.牙刷、肥皂每次各以3件為限,但價位過高之品牌不許送入,以避免有礙收容人改過遷善。另為防止夾帶藏匿違禁品,危害紀律及安全,肥皂須切開檢查。

    6.送入眼鏡須先由收容人提出申請報告並經核准,每次以1副並以老花、近視等有度數之眼鏡為限,鏡架應非金屬材質,鏡片為非玻璃材質之安全鏡片,並不得寄入怪異、突出之鏡架或鏡片。

    7.寄入藥品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3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所前取得之處方箋,於入所逾2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

  ()郵寄包裹寄入物品之程序、種類及限制:

    1.收容人申請郵寄包裹,其對象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郵寄申請之項目以本注意事項第3條第2項各款必需物品之種類及規定為限,品項不得超過3項,每項數量不得超過3件。

    2.郵寄包裹一律由收容人填寫郵包單自行申請,經戒護科長核可後,寄回家中由家屬將郵包識別單張貼於包裹外寄入,以便審核。

    3.家屬郵寄包裹時,須詳細書寫寄件人之姓名、地址及收件人之姓名、呼號、地址,書寫不明、包裹外未張貼識別單,或寄入物品之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時,由收容人申請廢棄或自付郵資退回寄件人。

四、寄入金錢:

  ()收容人親友寄入之匯票或由接見室寄入之現金,每次以捌仟元為限,但因疾病須醫療、診治或其他事由,由收容人提出報告申請核准者,不在此限。

  ()郵寄之匯票,由收發室登錄後交戒護科,經受刑人當面點清登記後交出納人員;接見時寄入之現金,由接見室經辦人員代收後交總務科出納人員點收。

  ()收容人親友郵寄匯票時,應由戒護科派員並會同教區科員與收容人當面拆封點收無誤後,由收容人於領取匯票單背面簽名按捺指紋確認,手續完成後,送交總務科出納人員點收。

  ()符合與收容人接見之各項條件之親屬,為便民服務,經辦理接見手續而未接見親屬,仍許寄入金錢,但需親自辦理,托人代寄者,不予受理。

五、其他未臚列之飲食、物品,如客觀上確有影響戒護安全,妨害所內秩序者,得限制寄()入。

六、接見室窗口值勤人員,於辦理寄()入飲食物品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儀及服務態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食於檢查過程中將破壞其原有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以減少爭議。

七、寄()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應予檢查,檢查之手段方式不得違反比例原則,若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妨害監所紀律、或為收容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

八、寄()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如違反刑事法令,有構成犯罪之虞者,應併同該送入之飲食及必需物品,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九、本注意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