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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發文日期: 109.07.03
發文字號: 彰監戒字第10963001480號 函
異動性質: 停止適用
主  旨: 有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說  明: 一、查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修正法案業於109年1月15日經總統公布,並將於公布日後6個月施行,前述法規業已統一規範辦理申訴案件之作業流程,旨揭處理要點已不合時宜且無修正實益,爰停止適用。 二、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法務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一、本監為疏導及協助收容人解決有關生活、處遇、家庭及情緒上之問題,俾使其得以在保護及救護下安心在監服刑或進行訴訟,特訂定本要點。

二、由於收容人申訴案件,其涉及層面較大,為期凡事合法合情,毋枉毋縱,避免產生疑慮,應依業務需要成立處理小組,以便集思廣益圓滿解決,共同維護團體之和諧。

三、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小組評議成員如下:

()常任評議委員4名:副典獄長、戒護科科長、教化科科長、政風室主任擔任,並由副典獄長擔任召集人兼任會議主席。

()聘任評議委員 5名:聘請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由本監發給正式聘書,其任期為二年,並得連任。

()申訴處理小組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應出席人數出席,且至少應有聘任評議委員二人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對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列入紀錄,以備查考。

(四)但處理小組成員如涉及案情時應自行迴避。

(五)申訴個案之管教小組教誨師、場舍主管或相關科室業務人員,得列席報告。

四、收容人申訴之提起,應於處分生效日起十日內個別以言詞或書面為之,其方式如下:

(一)以言詞申訴者,由場舍主管將申訴事實詳載於申訴登記簿(如附件一),提經管教小組詳加瞭解處置,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

(二)以書面申訴者,由本人填報申訴登記簿 ,提經場舍主管及管教小組詳加瞭解處置,並簽註處理意見後陳核。

(三)匿名申訴者不予受理。

(四)申訴案件之審議,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到場陳述。

五、申訴收容人,應於申訴表內就下列情況列舉具體事實,並詳述請求之目的:

(一)生活上遭受不法之侵害。

(二)管理上遭受不平之處遇。

(三)獎懲上遭受不白之冤屈。

(四)財物上遭受不利之損失。

(五)精神上遭受不當之壓力。

(六)健康上遭受不妥之照顧。

(七)家庭中遭受緊急之危難。

六、申訴處理小組於受理申訴案件後,應迅速召集有關成員開會研商並於二星期內作成決議紀錄,應將評議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訴收容人(如附件二),再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申訴處理小組將決議結果通知申訴人後,申訴人仍有不服,應於接獲通知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異議,並說明不服之理由逐級陳核。本監於接獲該書面次日起十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法務部矯正署核處。

七、遇收容人申訴案件之內容特殊,非處理小組所能解決時,得簽請長官或有關人員列席評議或蒞會指導,或邀請本監之教化志工、醫師或宗教師列席諮商。

八、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於受理收容人申訴後,不得因收容人提出申訴,藉故加以報復或懲處,唯經調查如發現係收容人捏造事實,故意誣陷濫告或妨礙紀律者,輕者以擾亂秩序處以違規,情節重大者依法移送偵辦。

九、各場舍主管對收容人申訴之案情,應善盡保密之責任,遇涉及其他收容人或本監同仁時,應保持公正客觀的立場,並應設法保護申訴的收容人。

十、收容人不服管理人員處分,或對管教措施表示異議時,只許個人申訴,不得多人聯名,否則不予受理。在申訴未決定前,不得因申訴而停止其處分,不得令其受更不利之懲罰或處遇。

十一、有關收容人申訴案件,經處理小組評議完成後,除情況緊急先行處置外,應將處理情形或建議事項陳報長官核示後實施。

十二、凡收容人所申訴之案件,由本監處理為原則,但收容人要求將其申訴案件直接交由法官、檢察官或視察人員時,不得加以拒絕。

十三、收容人申訴案件之相關資料,結案後應予彙整並設專卷備查。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