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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機關: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
發文日期: 109.07.03
發文字號: 北監秘字第1092100040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主  旨: 檢送本監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九點規定(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說  明: 一、旨揭要點一併建置於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要點因未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無英譯之必要。
法規內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點、第四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三、    延聘之志工就具有下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  年滿十八歲。

(二)  品性端正。

(三)  對志願服務工作富有熱忱。

四、    受遴選之志工應填具志工個人資料表(如附件一)並檢送個人學經歷及相關證明文件,除教誨志工經本監報請矯正署核准後延聘,其餘志工經典獄長核准延聘

九、    志工服務考核規定:

(一)  志工管理者每月應製作志工服務時數紀錄以供備查,志工每年應至少入監服務十二小時以上。但有正當理由,並經志工考核小組表決同意續聘者,不在此限。

(二)  各教區管教小組每月審查志工輔導行狀,並填具志工審查意見表(如附件二)。志工考核小組每年十二月審查志工服務成效,志工服務考核表(如附件三)項目分為志工之品行道德、學識專業、服務熱忱、個人意願、服務時數及個人重大具體優劣事蹟,審查情形得為志工解聘或不續聘之參考。

(三)  擔任本監志工未滿一年者,仍應予以考核。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