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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三點附件一、第十二點附件二(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 |
發文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 |
發文日期: |
109.06.18 |
發文字號: |
中戒所總字第1090400727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 旨: |
檢送本所修正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第三點附件一、第十二點附件二(含總說明及對照表)1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
說 明: |
一、旨揭須知因與民眾權益有關,故建置於法務部主管資料庫部內版及部外版。
二、旨揭須知因涉及外國人、機構或團體,故有英譯之必要。 |
法規內文: |
一、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應
用事項,以促進檔案之開放與運用,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檔案,指本所依照文書處理程序送交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
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民眾向本所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法務部矯正署臺中
戒治所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得自本所網站下載),載明下列
事項,向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
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四、本所受理申請案件,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
7 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申請案件受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審核准駁與否及提供
審核意見,並至遲應於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
申請人。如有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
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之檔案,有檔案法第十八條所定下列情形之一
,本所得拒絕其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規定辦
理。
六、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前
點第一項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本所檔案之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
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七、本所檔案應用處所位於行政大樓1樓,開放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時至12時及下午2時至5時;國定例假日不開放。
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
八、非本所人員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
;申請應用檔案者,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由本所指定人員陪同。
九、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時,應依照
操作指示,以自行使用影印設備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
十、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所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應用之檔案,不得攜出應用處所,並應於當日歸還。
前項檔案之歸還,應經本所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身份證明文
件交還申請人。
十二、申請應用檔案經核准者,本所依檔案管理局所訂「檔案閱覽抄錄複
製收費標準」(附件二)收取費用,並開立收據交申請人。
十三、本須知於合署辦公之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少年觀護所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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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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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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